应当按月分摊吧!
全部3个回答 >租赁费分期收取怎样交房产税?分期付款购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152****6513 | 2019-10-13 16:08:14-
156****8874 如果您是个人出租公建,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在代开发票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若您是企业,应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2019-10-13 16: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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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07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019-10-13 16:08:34 -
144****1915 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125号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从租计征)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山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10-13 16:08:31 -
144****1490 本周接到会员咨询的这个问题,咋一看,以为挺简单的,但是在实务中仔细分析,涉及的政策规定还不少呢,下面老顾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在自有房屋出租的业务中,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在实务中,多数的地方税局有规定,转租业务中,转租方不缴纳房产税。个别地区比如吉林原地税局就规定了转租方也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如果出租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适用税率:
税率为12%
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减征5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暂行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地点:
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期限:
《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暂行条例》授权了各地省级政府规定具体的纳税期限,所以在实务出现了比较大的差异。
1、按月分期缴纳,以辽宁、大连、厦门等地为代表。
(1)辽地税函[2006]12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但是大连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2、按增值税申报期限申报缴纳,以广东各市为代表。
(1)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如果增值税是按月缴纳,房产税也按月缴纳,如果增值税按季度缴纳,房产税也按季度申报缴纳,这样一来增值税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就会有差异
3、按一次性缴纳,以海南、江苏、贵州等地为代表。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5号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2019-10-13 16:08:27 -
144****8049
正确计算该公司2018年房产税,必须了解、掌握不同情形下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简称“从租计征”。非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为30%)计算缴纳,简称“从价计征”。
该案例中,出现了三种房产形式:开发待售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经营用房、对外出租使用的房产,三种形式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各不相同:
形式一:开发待售的商品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案例中公司持有的7栋待售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形式二:转为自用的经营用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其计税方法是从价计征,按照转用房产的余值(案例中即为开发成本150万元减除30%后的余值,即105万元,自2018年6月起计征房产税。2018年应纳税额为:
150*70%*1.2%*7/12=0.735(万元)
形式三:对外出租使用的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同时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对外出租和出借其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真的是一样的吗?
出借,实际上就是一种无租使用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依据该文件,无论纳税人出借房产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房产税都是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019-10-13 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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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个人出租公建,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在代开发票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若您是企业,应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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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交税主要有两种: 一、按租金来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的12%,如果是个人出租,那么应该是4%); 二、按房产余值交纳,但是可以减扣余额的(10-30%,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定)再乘以1.2%; 三、如果是理论题题,那么按“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应该 选 按年 缴纳; 以上三点来自文件: 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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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没有分期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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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第一,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的跨年度租金的房产税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预收的房租,进行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而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税收处罚的风险。 第二,在出租房产计算房产税时,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没有将租金中含的增值税扣除,从而多缴纳房产税。2、税收风险控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这是房产税的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全部房租收入(含预收)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按从租计征房产税时,必须将出租房产租金中的增值税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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