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购房退契税需提供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校对原件
全部5个回答 >退房后交的税金能退回吗?交了房屋契税如果退房的话契税可以退吗
136****6054 | 2019-10-12 23:31:07-
158****9023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发生转移时向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完税后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很多人疑问退房能退契税吗?其实契税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退的,那么购房后退房契税是怎么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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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能退契税吗?
1、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2、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
3、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4、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购房后退房如何退契税?
1、先和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退房后,把房款打给你,同时出具一张同意退房的证明,你带上这个证明和退款的进账单(也由开发商提供),到房管局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后大约一个星期就可以到地税局办理退税。
2、特别提醒,退税带上:你的原购房合同复印件(提早复印出来,办理撤销备案后房产局会收回去,预防你的税款和纳税额不一致的时候可以做个证据);契税*;开发商开的证明和退款进账单;纳税申报单;身份证;退款要用的银行卡和复印件,要与购房人姓名一致。以上文件全部准备好两份复印件。
以上就是退房能退契税吗?购房后退房如何退契税的主要内容,其实购房后想要退税的话还是要看自己是否满足退税的条件,关于如何退税小编也给大家介绍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9-10-12 23:38:20 -
155****9911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因此买房就必须缴纳一定的契税,那么,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退房的话,契税是否也能推掉呢?今天小绿就来为大家解答。
在搜狐焦点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有一位市民张女士向小绿提问:我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由于家庭原因办理退房,已缴纳的契税能否退回? 小编:房子退了,契税能否如数退还,主要是看房屋是否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因此,张女士应该首先核准房屋是否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如果已经办理,就不能退换契税,如果还未办理,则可以退换契税。 2019-10-12 23:38:12 -
155****7181 根据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购房退契税需提供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校对原件 2019-10-12 23:38:05 -
132****0912 可以。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一起到房管局申请取消房产交易,申请撤回所交的资料,并退回已交的契税。 2019-10-12 2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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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473 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一手商品房对吗? 退房的话,只要还没过户领房产证,契税就能退。 直接到当初交契税的地税局,走“一手商品房交易终止”退税就行。 需要提交退房协议,所以先和开发商协调好吧。 2019-10-12 23: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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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购房退房的,所缴纳的契税是可以申请退还的。二、契税退返程序:(一)、期房退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人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退还。 退税应提供材料:1、已纳契税完税证及契证;2、纳税人身份证明;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其它相关资料。(二)、现房退税。政策依据: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是否退还已缴税款的批复》,是否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要看买卖双方是否已形成‘双返还’,购房人退还给原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开发公司退还给原购房人购房款。如果双方已形成‘双返还’,则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款。否则,不予返还已缴纳的契税款。退税应提供材料:1、已纳契税完税证及契证;2、纳税人身份证明;3、开发公司出具的退房情况说明;4、房产部门出具的撤销商品房备案合同证明;5、其它相关资料。三、注:1、退税程序。根据《关于规范契税退税工作的操作意见》第三条,契税征收部门内部经过初审、复核、窗口负责人意见、领导审批四道工作程序。2、退税时限。一个月。3、 办理地点:房地产管理局契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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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些原因,购买期房的购房者需要退房,退房后,已经缴纳的契税,可以退回吗?这一问题,财政部有相关的通知可以解答。看看下面的文章,你就明白了。契税的定义: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能退已缴契税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因此,应当根据张女士是否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来确定是否可以退回已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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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契税和维修基金能退的,而且是全额退。不过办手续的费用就不是全额了,看你们当初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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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营业税。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销售方和购买方单方或双方履行售房合同违约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要收取或支付违约金。我认为,同是违约金,收取时可以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收入,支付时不能相应地冲减其营业税应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一般是因为购房者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购房者单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这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就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收取违约金。对此,税务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在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认为,发生退房时因为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法‘并入’营业收入,故不征营业税。这看似有道理,但实质上却不是这样。因为:第一,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在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并入操作不存在能与不能的问题,它只是一个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技术性的问题,并不影响税收政策的适用。不能因为退房后‘并入’的‘收入’没有了基础而不把违约金按营业额所包括的价外费处理,即不因此而不按应税收入来征收营业税。其实从技术上和逻辑上看完全应当将其收入作零处理,这时并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无法并入的问题。这不仅是单纯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实。 房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一般是因为售房者即房地产企业也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积出入超过规定范围、交房时张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实际空间或地理位置搞错等。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同样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违约金。那么,这时的违约金支出能不能冲减应税收入呢?按常理,因为同一个销售不动产事项,也因为同一售房合同违约,既然收取的违约金要按政策并入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理所当然地支付的违约金就应当冲减应税收入并相应地少缴营业税。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错误的。其核心的问题在于,同是违约金,而收取的违约金与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和内涵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慨念,即前者构成计税营业额,后者不构成计税营业额(假如不违约不支付)。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计税营业额即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要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这种性质和意义上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还或者是本不应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冲减应税收入。但是对房地产企业因自已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同了,这时发生的违约金支出是不能冲减计税收入的。试想,假设房地产企业不违约,那么其在违约时所支付的那笔违约金能构成应税收入吗?显然是不能构成的。房地产企业在不违约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也从来没有、更无任何依据将本是虚无的、无法确定的违约金并入计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也就是说,违约金在违约时与在不违约时是不存计税收入增减对应关系的,自然也就不应该在违约时冲减计税收入。 事实上,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我们在分析和判断过程中遵循和体现着一个重要的税法原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条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通常,我们在对于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的问题的上,会因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的差异而产生对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同。同是违约金并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是记在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这两个对应的科目,似乎应当在收取和支出时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也应当分别作并入和冲减处理。但从营业税政策上研判其实质内容和真实意义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企业支出违约金时是不能冲减其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我认为开发商收取的违约金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其实质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销合同之前,也就是说,在没有撤销之前收取的违约金,还在合同生效期以内,如果没有缴纳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不撤销。这时候收取的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认为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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