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到房屋的按房屋的价值赔偿。
全部3个回答 >一房卖两家怎么赔偿?商品房一房二卖怎样赔偿
148****2961 | 2019-10-05 17:05:19-
138****4611 1这是属于违约形态中的履行不能
2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有两个办法:1是赔偿违约金,这要求合同中有规定 2是损害赔偿,说白了就是,违约方要承担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你造成的损失的。我国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就是按照现在的房价赔。就是还给你付给他的钱,再赔一套房子的钱(价格按现在的市价算)
4具体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和合同法113条 2019-10-05 17:0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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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391 讲诚信的房产开发商作出了“退一赔一”的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房产开发商向购房户退回143.5万元房款的同时,判决房产商赔偿购房户143.5万元的赔偿款,并负担诉讼费用。
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房产开发商缺乏诚信,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以便获取非法的房价利益。而另一个买房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的局面,从而导致钱房两空,使得纠纷频发,案件不断。
购房遭遇“一房二卖”
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村的市民李某在购房过程中,就遭遇到了房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位置好,适合办公”,两年前,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大厦中的房子,在多方斟酌后,李某打算购买这座大厦中的两套房子。
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某大厦中的两套房屋,李某支付两套房屋的**款共计143.5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但是,购房合同签订后,湖南某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也没有为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为了使自己所购房屋拥有合法身份,李某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湖南某置业公司为其所购房屋办理房产证。
2019-10-05 17:05:35 -
144****4080 〖案例〗
王某与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王某出资50万元购买房开公司独立商铺一套。因房开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的管理问题,销售人员未能将王某已经购买的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备给房管部门。后房开公司销售人员又将王某签订合同的房屋出售给了李某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导致王某未进行预告登记,其后产权归属于李某,而王某不能取得商铺的所有权。
〖法院认定〗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房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房开商的行为导致王某不能取得商铺产权,属于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房开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本案适用理论及法律条文解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时提到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实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是民法的源动力。首先,意思自治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人)之间就某一交易、建立某种关系等所达成的不受任何一方或者他方干预,自主决定的意愿。实际上,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合法的保障。其次,并不仅仅是本案中会出现该原则,一般在法院判决文书中但凡是合同类纠纷,一般都会出现该原则。**后,该原则是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之一。
而本案中法院在认定本案时所适用的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本意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展示,也是契约精神的法律规定之一。该条文中也包含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笔者简要说明下法律行为的意思为民事主体意欲为某种行为行为法律意义。与之对应的是事实行为。再其后的文章中会逐步或全面解读两种行为。
法院在认定本案时还适用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属于合同法黄金条文之一,它的出现是解决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被称为“法定解除权”,与之对应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约定解除权”。
结合本案,王某与房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后因为房开商的原因导致商铺另行出售给了李某,李某进行了预告登记,**终取得了商铺的产权。王某与房开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房开商作为合同履行的另外一方,在取得了权利的同时应当全面、及时、合理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房开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铺交付义务及物权变动义务,故对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也因此取得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王某可以向房开商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合王某已经履行的情况,王某有权在合同解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要求房开商给付相应利率。该利息通俗的来说就是王某不购买该房屋,将这笔购房款存入银行业能得到利息,而因为房开商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实现目的,期间王某受到的损失**小保护就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事实上在本案中,若王某有证据证明合同不能实现造成的具体损失,是可以通过举证向房开商要求赔偿自己的直接损失。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是很难在这方面找到相关证据,即使找到也难以具备强有力的证明力。
本案中,法院同时适用了**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个司法解释的作用实际上属于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房屋买卖方面的强力民事制裁措施。同时该条文中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已付房款一倍的范围的自行把控赔偿数额。因此,本案中,王某已支付全款50万元,法院认定房开商应按照一倍已付房款赔偿王某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另外,本案在司法实务操作上除了可以采用合同法方向来解决,也可以采用物权法方向进行解决。若采用物权法方向解决,则王某应主张的是李某没有商铺产权,房开商应履行合同义务,将商铺产权办理至王某名下。同时,王某需要证明的是李某在购买涉案商铺时,属于恶意第三人,其本质为证明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已经购买了涉案商铺。根据物权原则上效力大于债权的原则及保护交易安全,无法证明李某系恶意第三人,法官只能推定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若无证据的前提下,以物权法方向解决该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且拖延王某的案件处理时间。
本文所述之内容在二手房买卖中也有部分可以适用,但涉及到房屋中介,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看是否适用合同法居间合同规定。 2019-10-05 17:05:29 -
157****5671
2014年年初,长沙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村的市民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一处楼盘的两套商品房。同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两套房屋**款合计143.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并约定一年内开发商为李某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同日,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10067元。
2015年3月底,眼看就到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后期限,李某多次向开发商催办,但开发商找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多次交涉未果后,2015年6月17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其所购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诉讼期间,李某在为房屋办理保全过程中意外发现,其购买的两套房屋早在2013年9月29日被开发商卖给了另一购房户李某萼,且办理了相关登记。
法院一审判决“退一赔一”
“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别人,继而隐瞒事实再次将房屋出售给我,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在知道自己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后,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143.5万元。
今年2月3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公司在与李某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李某订立合同时经过预告登记人李某萼同意,也未举证证明该预告登记已失效,使得原告李某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无法依据相应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李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李某解除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原告李某的购房款143.5万元全部退还。
2019-10-05 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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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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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实施了一房两卖的行为,那么根据买主手上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获得的赔偿和主张赔偿的方式也有不同: 1、对于签订有效合同的买主 一般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之前的合同或者两个买方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都是有效合同,任何一个买方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但依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一个买方履行交付义务,而第二个买受人在享有法定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还可主张获得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2、对于签订可撤销合同的买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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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签了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现在房屋的所有权还不是你们的 如果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善意的第三人是有权请你们腾房走人的,因为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来说,你们是无权占有。(你们对于开发商来说是有权占有) 尾款能借到的话**好,找找亲戚朋友帮帮忙么,但是在付款前至少要拿到房产证,之前买房时估计你补充协议也没签吧即便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你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维权的诉讼过程会让你很揪心,自己权衡利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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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签了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现在房屋的所有权还不是你们的 如果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善意的第三人是有权请你们腾房走人的,因为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来说,你们是无权占有。(你们对于开发商来说是有权占有) 尾款能借到的话**好,找找亲戚朋友帮帮忙么,但是在付款前至少要拿到房产证,之前买房时估计你补充协议也没签吧即便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你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维权的诉讼过程会让你很揪心,自己权衡利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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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属于违约形态中的履行不能2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有两个办法:1是赔偿违约金,这要求合同中有规定 2是损害赔偿,说白了就是,违约方要承担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你造成的损失的。我国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就是按照现在的房价赔。就是还给你付给他的钱,再赔一套房子的钱(价格按现在的市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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