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所以公路属于减征而不是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
全部3个回答 >高速公路占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作用都有哪些呢?
133****7940 | 2019-09-25 16:08:24-
137****2029 不需要,因为建设高速公路属于国家基础建设工程
2019-09-25 16:09:12 -
141****2445 在建设过程中临时性征地是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当然在地方政府有关系也能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2019-09-25 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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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247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019-09-25 16:08:42 -
151****7266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征收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号)的规定,对你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06年车船使用税。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系特种资金管理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专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航道的一种事业费,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目前暂无有关公路收费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其他优惠。
2019-09-25 16:08:38 -
145****0744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家修路,土地使用权是被国家收走了,国家不会对自己征税的,因为是座兜和右兜的关系,没必要折腾。
2019-09-25 16: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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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中国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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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增值税。指专业用地,不包括副产品的加工场地和办公生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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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征迁范围一般为边沟外侧各1米,但由于绿色通道、三改、环保等因素,部分路段征迁宽度也会相应有所变化。各条高速公路建设时,各地政府均会按土地法的规定及当地具体情况,出台具体的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所以综上所述可知,按新的拆迁管理条例,只要你是房屋的所有人,即使户口不在当地,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一般情况下是跟你的户口没有太大的关系。 只是现在有些地方,为了新老交接,还是考虑原有的拆迁政策的延续性,有的地方仍然有保持一些户口政策,不过大部分地区还是以评估价来决定赔偿金额,也就是现在讲的赔偿是数砖头,而不是人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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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等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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