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 展开
全部4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能算出资吗?谁能说说呢?
139****8012 | 2019-09-25 16:04:47-
145****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所以说,你朋友可以以房子的使用权作价出资占股。租赁权跟使用权差不多。至于有没有年限规定我不大清楚,你可以去律师港湾查一下相关的资料。
2019-09-25 16:05:16 -
135****5126 一样的,属于国有土地出让,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贷款的。
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不是同一个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等方面都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019-09-25 16:05:13 -
136****8492 不能,需要评估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19-09-25 16:05:07 -
152****3862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2019-09-25 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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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房改房,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同时转移的,不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留滞的任何法律依据.房改协议上已经明确规定,合法产权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房改时另有约定,如上市的时间限制和其他限制性的条件,但决不能以损害员工合法利益为代价.足额补偿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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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有关通知: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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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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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二元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依照一定的法律对一定的土地加以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从来都不是自由的、任意的,我国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而对于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国有土地,国家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设置了严格的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除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有着严格的审批途径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还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建设用地一般是三种: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然而实践中由于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省、各市县甚至各乡镇都在搞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起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所谓的开发区所占用土地可能就是占用的集体农业用地而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甚至未获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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