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如你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里的非优先权购买权土地,而是经营权.2,这里的承包经营权与租赁是不同的.在非属前者时,不享有所谓的优先购买权.且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3,这里的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4,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继续来电.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转让承租人有优先权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54****2111 | 2019-09-25 15: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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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69 你没有说明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若是国有土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在使用权用年期限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优先受让权的规定。
2019-09-25 15:27:16 -
141****7109 你是把土地转让给公司,你不属于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所以公司拍卖你没有优先购买权.
既然有股民证的话应该算是股东.但是原来属于供销社,供销社又转让给公司.当时转让给公司时不知给没给你们补偿.现在土地的使用权归公司所有而不是供销社.所以你们依然不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股东是要登记在册的,所以你们依然没有优先购买权.
2019-09-25 15:27:13 -
151****8799 若干意见》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
土地租赁合同
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2019-09-25 15:27:07 -
132****5438 有效。因为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无法约束第二次转让后的情况,除非在该地上设置地役权。地役权作为物权,进行登记公示后,从法律上讲,可以约束之后的多次转让人。
2019-09-25 15: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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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解决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卖人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间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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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居住。如果是单位的公房,**好和单位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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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站和企业房管科过户 贷款一次性不一样 买产权需要看企业和房管站卖不卖 一次性的话直接去办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户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卖%7E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就相当去去企业或者单位过户,需要缴纳一定过户费用,天津市使用权房买方(变更后的承租方)必须是天津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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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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