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生产需要,用地手续完成后可以建砖混房了吗?
全部3个回答 >农田土地使用可以硬化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57****8900 | 2019-09-25 15:23:42-
133****6213 1、不可办商业化的东西,除非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2、农用地不属于私有化土地,农民没有权利进行买卖。
3、承包不是法律属于,一般就是土地承包经营之类,注重双方的协商。
国家对农用地有严格的管制措施,禁止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哪怕是国务院也没权利批准,
除非国家将该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不存在买断,你只能获得该农地的使用权。与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再去乡级或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手续合法,责权明析就没有多大影响;但如果与村集体责权含糊,到时候户口这一块容易扯
皮,承包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可以理解为“经营、拥有”,租赁是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019-09-25 15:24:01 -
158****8358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9-09-25 15:23:58 -
147****8609 提高出机坍落度
适当提高掺合料用量,降低水泥量
外加剂稍多一点缓凝组分 或者专配坍落度损失小的外加剂。
2019-09-25 15: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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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继承概念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的实现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②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只有与被继承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或通过遗嘱指定的人才可能成为继承人;③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仅仅是境内外公民。国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即使继承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只是接受遗赠;④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法定继承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进行土地使用权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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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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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老板出的,土地价值也没有在公司入账,我认为这样的话可以不用交土地税但不知道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是老板的名字还是公司的名字,如果是公司的名字,那应该入账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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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无偿划拨的土地。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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