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行为虽然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但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也不能逾越行政权,仍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全部3个回答 >对划拔土地法院能查封拍卖吗?应该怎么做呢?
136****9458 | 2019-09-25 1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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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487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能查封,其进行拍卖处理的时候,注意拍得人要补交该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行为虽然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但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也不能逾越行政权,仍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执行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当作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2019-09-25 11:45:49 -
146****1695 一、划拨土地能否直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这种方式属于行政方式;出让方式是通过合同方式,它创设了可流转的民事财产权或物权。
其次,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使用者应当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只是对原先的土地使用者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
再次,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明确的期限限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后,使用权的性质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而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财产。不可交易即意味着使用权人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处分。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失去了财产的本质属性。 2019-09-25 11:45:45 -
144****9296 房随地走,需要一起拍卖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
(1)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赠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19-09-25 11: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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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地方法院如果你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房都不会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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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是出让方要叫划拨地的出让金。正常情况就是委托拍卖的委托人要交出让金,当初土地划拨只限于你的使用,现在你要出让,放到市场流通,自然要补交出让金。如果拍卖规则没有特别约定,出让金由买受人交,就是出让方有义务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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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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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拍卖。只是能参加竞买的人不是所有的人,必须是那村集体里的人才可参加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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