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3];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全部5个回答 >天津敬贤里二期是经济适用房吗?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33****0390 | 2019-09-20 09:24:11-
135****5693 经济适用房 有很多老百姓看不见的隐患 ,经济适用房5年之内不允许买卖 2019-09-20 0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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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401 1、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2万元。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本市目前推出的5片47.6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为2900元——3400元/平方米,今年新建房价格也将控制在这一区间,比周边商品房售价平均低500——1000元/平方米 2019-09-20 09:24:39 -
137****9927 1、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2万元。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2019-09-20 09:24:34 -
137****6917 应该算是,我家就住在高层旁边的居民楼里,我家是经济适用房,高层的1-8层是经济适用房,以上楼层好像就是商品房了,现在还没有开盘,售楼处正在建设当中,就是工地入口的旁边小平房就是,现在很简陋。 2019-09-20 09: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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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退房条件退房条件分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四个条件之一,业主就有权利提出退房;而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可以根据该项解释要求退房,也就是说符合约定条件的退房,前提必须以合同上是否注明为准。四种情况可以退房。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4.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合格经济适用房可以退房 经济适用房退房流程详解房价下降是宏观调控和市场波动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降价并不在退房的条件范围内,除非您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降价可以退房的具体约定,否则您就只能是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在开发商同意您退房的情况下你可以办理退房手续,但这可能会需要根据合同承担部分违约金。除非有足够的理由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补差价”的情形,否则业主提出的有关要求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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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房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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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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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之中给予的优惠实际上是政府解决城镇住房的投入,但这种投入如果不列入保障体系,而进入市场体系,则与大众化的社会福利没有差别,不仅减少了国家的应有收入,而且对维持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再投入并非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同时,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进行限制,会使中低收入者无能力承受过大面积标准的总价压力,使高收入者更多地占了国家优惠政策的便宜而浪费了国家资源,侵害了中低收入者应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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