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拆迁办清楚。二.你要问清楚,该户主的产权是不是有限产权,比如说,有的拆迁户跟他村里还有什么协议,他的产权有可能不是完全产权,那他就没权卖。还有他的土地证是不是集体土地,因为集体土地必须要转化成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办土地证,而没有土地证,你也交易不成,所以,你要问清楚。三.确定这户主是房屋的主人,很多是代卖的,这样风险很大,所以建议必须一定要跟户主本人签协议。他的亲人,比如说妻子什么的,都没用。 四。收款一定要打欠条。五,如果有中介参与,一定要注意,核实该中介的资质和信息。同时,房主的信息在本地派出所也要核实,其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一般是拆迁办发给他的一种证明),也要到拆迁办核实。 六,其他的费用方面的问题,尽量在合同中写详细些。
全部5个回答 >回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有哪些风险要注意?
135****6909 | 2019-09-19 21:55:43-
134****7018 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风险可以分为:
1、政策因素。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实际上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 2019-09-19 22:01:38 -
133****3162 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风险大概可以概括为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和人为风险。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对象包括城镇居民被拆迁用户和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业对拆迁对象的一种补偿形式。 2019-09-19 22:01:25 -
153****7022 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
要注意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因为此类土地上的房屋,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才会受到保护。如果是非集体组织成员,再拆迁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任何赔偿。
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
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有明确限制。
3、房屋的权利人
确定房屋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且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
4、相关费用的缴纳
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2019-09-19 21:57:00 -
155****4593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但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购买有一定风险,有些事情还需注意。
拆迁房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市政工程拆迁而配置的房屋,这类房子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获得产权证后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外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房子,这类房屋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拆迁房因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 2019-09-19 21:56:28 -
142****2031 安置房买卖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有: 第
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
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2019-09-19 21: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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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产证的房屋都有据买卖的资格,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房屋限购政策。一般不会存在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就可以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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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有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三证齐全,就可以了。同一般商品房买卖没有区别,但土地证必须是国有土地出让,不能是集体土地,也不能是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并拿出土地的出让费用,因土地位置不同,出让费用是不一样的,只有办好了国有土地出让的土地证的房产。才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其他应该没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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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房产证是具备的。所以说,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二、买卖安置房买卖有哪些风险?1、政策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才能够进行买卖,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这样的安置房买卖存在,这样的买卖由于不被政策允许,就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2、价格风险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但是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的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如果价格在不断上涨,交房时的价格可能与之前的价格相差近千元,拆迁户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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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对象包括城镇居民被拆迁用户和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业对拆迁对象的一种补偿形式。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房产证也是肯定有的。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多小区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有哪些?(一)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二)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会找合同的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的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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