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款和经济适用房都可以强制执行的。2、“要等房子变成他的财产才能执行。房子价值太高,高于欠我们的钱,也不能给执行”法官在放屁,主要是你们没打点好,找关系送礼吧,吃完被告吃原告。
全部3个回答 >经济适用房名额可以转让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42****7705 | 2019-09-19 15:17:47-
144****4665 经济适用房:是指国家、当地政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宅,在同一地段同一质量的情况下,其造价成本要比普通商品房低一些如果必须买车库那你就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了,让你要车库肯定是开发商早就搭配好的,买那套房子必须配套那套车库或储藏室,但你完全可以不要车库,和开发商谈谈啊,再说了车库也可以按揭的,没必要加到**里面去的
2019-09-19 15:18:05 -
141****1478 房当然不可以随便买卖!特定条件才可以买 而且买下5年内也不可以卖出 5年后交 出让金 转成商品房才可以交易!
车库 却没有任何产权手续 只算临时建筑 或者称为 棚
严格的说房管局根本不承认它的存在 但也没相关法律禁止 属于法律空白区域!
2019-09-19 15:18:00 -
158****7541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昨天发布消息,从本月起,将启用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宁波市2012经济适用房版)》。
新版合同中,新增的有关经适房产权处置的条款,值得经适房购房家庭特别注意。该条款涉及经适房限售期满前后的上市交易、政府回购以及收回等问题。 新版合同中的经适房产权处置条款,主要根据于5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设置。
按照《通知》规定,经适房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除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外,还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想在“限售期”内将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经适房转让掉,可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
通过弄虚作假而购买的经适房,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在新版经适房买卖合同中,还新添加了有关经适房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款。 按照本市现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于2011年4月1日及之后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的新建经适房,必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维修资金,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交付时再向业主收取。 预计即将开始选房的海曙区2011年度经适房的购房家庭,将成为新版经适房买卖合同的首批签订者。该批于去年底推出申购的经适房位于高桥蒲家,房源数791套。 2019-09-19 15: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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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退房手续,但是可能收取部分违约金。一、经济适用房退房条件退房条件分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四个条件之一,业主就有权利提出退房;而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可以根据该项解释要求退房,也就是说符合约定条件的退房,前提必须以合同上是否注明为准。四种情况可以退房。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4.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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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因为在产权上有一定的限制,即购房人不享有完全的产权,而且具有社会保障性,所以,一般情形下这类房屋不能查封或拍卖。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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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办理房产证时写上两人的名字;至于他能否将房产赠予你,法律并不禁止个人赠予行为,不过他是否同意,这个问题应去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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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不能随便转让处理。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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