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你可以到当地国土局咨询具体事宜。
全部5个回答 >乡政府有权拍卖村集体土地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37****9029 | 2019-09-18 11:23:24-
155****1784 对于拍卖土地
1.土地部门批准,用于乡镇企业建设的,是合法的行为。只要能批下来,又是合法的,私下里用拍卖的形式也是无可厚非吧。
2.用于宅基地分配。这个就不能拍卖了,只能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和乡镇规划建设来分配。
所以一个是钻空子,一个是不合法。
对于建成房子后的拍卖,个人觉得应该是不合法的,这就是常说的小产权房的一种,国家是禁止这种产权出现的。国家法律是不给以保护的,只能是当地镇政府给你保护,如果不是跟法律相违背的话,住着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跟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比如拆迁的时候,好点的政府给你点感情分,多给你点补偿;政府要黑心一点,你的建筑许可证就跟废纸差不多了。
至于你补充问题,我从你表达的意思来看,应该就是集体土地了。 2019-09-18 11:23:39 -
143****6339 在行政法上,只要不违法的就视为允许的,因此,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村民只要符合宅基申请条件,所安排的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面积符合法定批准要求,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合法的。乡政府组织村拍卖宅基应该视为村民自治行为,不违法。
但有一点拍卖的钱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本村的老少爷们身上或者村公益事业。
2019-09-18 11:23:35 -
156****3532 你说的不够具体,只能告诉你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村民所有,除了农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企业外,是不允许出让的。
2019-09-18 1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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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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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乡政府的出售土地和校舍的行为;二是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乡政府出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属于无效处分行为,无效。村民可以要求解除与政府的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一个是确认合同无效,一个是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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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但是不能自由转让,主要受到以下几点的制约: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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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个人强占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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