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全部5个回答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42****1685 | 2019-09-18 10:49:12-
136****918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9-09-18 10:49:34 -
155****2263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优先受偿处分所得的价款。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只不过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国土部门批准,现在该批准手续与抵押登记手续合二为一。
3、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19-09-18 10:49:26 -
142****3773 案例某乡镇企业以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农行贷款,后因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偿还贷款。与该企业协商还款无效后,农行诉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厂房折价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执行了生效判决结果。现农行欲将该厂房转让,却因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因而未能顺利实施。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抵押。2.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农行取得厂房后应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解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抵押,抵押权实现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定和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就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此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农行对该企业抵押厂房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导致了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这就造成了由国有企业拥有集体土......(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2019-09-18 10: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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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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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情况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一、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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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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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原则上,坚持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宅基地只能归当初审批时的申请人所有。而房屋本身可以依法分割、转让或继承等。 一、基于承包权所产生的地上收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基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产生的房屋,房屋本身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但宅基地本身则必须遵守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则上,坚持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 1、《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以户名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积不超过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因此它是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关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资等方式多样,但应本着谁出资谁受益,共同出资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迁前,宅基地每位成员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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