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不是当地户口是有影响的。如果是承包期内迁户口的,这次可以进行土地确权,但承包期到期后就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全部5个回答 >集体土地有户口限制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52****1408 | 2019-09-18 09:55:04-
143****2962 非农村户口的人只能租赁别人的承包地,而不拥有土地承包权。
2017年10月3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019-09-18 09:55:20 -
131****4098 1、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应在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享受居住权,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不能享受拆迁过渡补偿;
3、该拆迁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当事人名下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否则不能享受到该项;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019-09-18 09:55:16 -
156****869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019-09-18 09: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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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2、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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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可以随便转为国有土地的!除非你村集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村经济成员已经不是以务农为主,村委会发展到居委会!还有集体土地是没有使用权限的,承包的土地到承包期就要交回村集体重新发配,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是不可以继承的,只要使用者死亡村就有权收回,鉴于《物权法》规定有条文,“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就是土地使用权有出租的或者其他的房子也要一并转移,因为土地和土地的附属物是一体的,这里宅基地的使用者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权是他自己的,房子可以继承,那么土地也无奈也要一起继承!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流转不可以买卖给非本村经济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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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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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肯定属于土地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至于你说说的其他村也有对外出租行为,同样也属于土地违法行为,都应当接受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没有人干涉,并不能说明他们不违法。4、现在倡导和谐社会,如果村民民坚决不同意,建议你和三方协商解决,不要发生冲突,否则,你们会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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