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搜索第三,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全部3个回答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48****5484 | 2019-09-17 17:46:18-
145****1140 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9-09-17 17:46:34 -
133****2207 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9-17 17:46:29 -
143****0660 婚前买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09-17 17: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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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除以总的年数,再乘以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再除以2,就是补偿数额。举例:(房屋的市场价值100万元--购房时的价值80万元)÷购房总年数10年x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2年÷2=补偿数额2万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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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后的租金,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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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二、如果所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一方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三、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质上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鉴于我国房改房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房政策的调整,按福利政策规定,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付款时间等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由于夫妻关系一方购买的“房改房”将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了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只要是用双方工龄购买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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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1、若是用房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还贷,则此房贷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若是用其在婚后的收益(除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还贷,则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顺祝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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