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走法律程序。因为原来的房子是谁的拆迁后还是谁的,要改名字必须是赠与或者继承,需要公证处公证
全部5个回答 >济南房改房继承人可以购买吗?谁能说说呢?
142****9386 | 2019-09-16 14:41:12-
135****9607 1. 可以的。房改房在购买后成为了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3.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2019-09-16 14:41:36 -
131****9669 房主有土地证和房产证,说明该房产手续齐全,可以购买!当然是需要把土地证和房产证都过户,这样,你买的房子手续证件才会齐全,不管是你再出售或是等待拆迁,都必须有土地证和房产证!
过户土地证需要和原房主拿着各自证件和老土地证,去你们本地土地管理部门对外窗口办理过户手续,要上交老土地证。
费用没几个钱,而且手续简便,快去办理吧。 2019-09-16 14:41:31 -
156****1256 购买者必须是济南市户口,现在用工龄够房政策已经是第四期了,购房者工龄截止到1996年。以后的工龄不算, 房改房过户 过户当天房主夫妻双方必须到场 房改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用工龄买的房子,带着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原件 房产证原件和当时走房改时的**。客户方带着身份证原件 无房证明或单身证明 交纳契税的钱。
2019-09-16 14:41:25 -
142****9291 房改房就是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叫房改房。房改房可以继承。
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我国的房改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按照成本价购买。二按照标准价购买。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通过成本价购买还是通过标准价购买的,一旦购买房改房的时间超过五年,那么该房改房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购买房改房五年后,该房改房就能够由所有职工的继承人继承。
2019-09-16 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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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1、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房改房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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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只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双方共有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出具婚姻证明,如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结婚登记时间的,认同为共有财产发生交易过户时,共有财产的,确实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并签署名字情况基本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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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一般指的是回迁房,他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就是,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就不用缴纳。拆迁安置房只要产权证下发就可以办理按揭手续,是否能享受**新的国家贷款政策要咨询当地的银行,各个地方的银行操作的方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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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房改房”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房改房”不是“商品房”,它本身就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一种政策性产物”,其“政策性极强”,其案件性质属于国家政策性产物,其产权关系与其家庭参与分房人员有必然的联系,它不是一般商品。另外,在七、八年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房改房”历史事实不具有“法律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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