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的房子已经买断了,全部产权拿到了房产证,遇到拆迁,你就有权要求全部补偿。2.如果还没有买断全部产权,没有拿到房产证,遇到拆迁可能只能拿到部分补偿。
全部4个回答 >房改房拆迁可以调换吗?谁能说说呢?
132****9335 | 2019-09-16 11:53:19-
156****1307 可以,要走法律程序。因为原来的房子是谁的拆迁后还是谁的,要改名字必须是赠与或者继承,需要公证处公证
2019-09-16 11:53:49 -
131****6720 现在没有房改房了吧。
1、如果是城市居民
那么理论上得到的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低价商品房,
就是政府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集团购买或者集中建造的商品房。
五证齐全、配套完备。
2、如果是村居群众
那么要看实际情况,也可以得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证齐全、有产权)、也可以得到商品房,现在城郊土地大都收储了,村民变成了居民,不再耕作,所以取得商品房更好。
如果得到的安置房是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上的,那么就是商 2019-09-16 11:53:43 -
147****1345 一般而言,房改房不是完全产权,拆迁赔偿时应低于商品房。
有房产证的房改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各地不一,当地政府拆迁时是公开公告的,具体细节 到 拆迁部门查询。
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019-09-16 11:53:39 -
136****3368 房改房:政策性、保障性房屋。土地使用权多数以划拨方式取得,就是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款),因此,房屋售价里没有土地价款,售价一般低于商品房。处置房改房时,权利收到限制,需首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转让。
房改房又分以成本价购买和以标准价购买。其中,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个人是100%的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个人和单位各占一部分产权,处置时需征得单位同意,且处置价款有一部分应该归还单位所占产权比例部分。
商品房(不知你所称“私房”是不是商品房):开发商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屋售价包含了地价款。个人占有100%产权。
房屋征收时,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补偿费用中应扣除应该上交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剩余部分根据房改房的性质,由单位和个人进行分配。而征收商品房时,就不牵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了。 2019-09-16 11:53:34 -
145****0301 母亲去世,父亲名下的房产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父亲当然有权处理。房改房拆迁回迁并没有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019-09-16 1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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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1、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房改房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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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只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双方共有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出具婚姻证明,如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结婚登记时间的,认同为共有财产发生交易过户时,共有财产的,确实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并签署名字情况基本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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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一般指的是回迁房,他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就是,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就不用缴纳。拆迁安置房只要产权证下发就可以办理按揭手续,是否能享受**新的国家贷款政策要咨询当地的银行,各个地方的银行操作的方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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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房改房”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房改房”不是“商品房”,它本身就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一种政策性产物”,其“政策性极强”,其案件性质属于国家政策性产物,其产权关系与其家庭参与分房人员有必然的联系,它不是一般商品。另外,在七、八年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房改房”历史事实不具有“法律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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