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走法律程序。因为原来的房子是谁的拆迁后还是谁的,要改名字必须是赠与或者继承,需要公证处公证
全部5个回答 >房改房一楼可以用做商用吗?谁能说说呢?
142****5115 | 2019-09-16 10:40:49-
145****0528 二手房按揭贷款有如下几种情形: A:商品房二手房按揭 **早的一步是要对新的买家进行初评,预计贷款限额。这一步由买家自己处理,同时和中介公司签署“三方买卖合约”。 接下来,由按揭公司专员与买卖双方签订申请文件和贷款抵押合同等文件。 之后,需要将这些文件提交相关银行,由银行批复贷款额。 接下来进行交易过户和抵押登记,接着便是银行向原业主发放贷款。 **后由银行将这些文件进行归档。 户主需要提供的要件有: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需要提供共有的房地产需提交《房地产共有(用) 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5、身份证原件,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6、户口簿正本或复印件;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副本亦可)或未婚证明正本。 B:房改房二手房按揭 房改房按揭贷款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步骤以及申请贷款人资格和买家提供的资料与商品房按揭内容类同。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户主所需提供的资料略有不同。 记者经采访相关部门后得知,除了上述A中商品房二手房按揭七项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三项材料: 1.单位同意该房产上市并加盖公章的《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所填写的表格不可使用复印件,一式一份); 2.单位加盖公章的《缴款明细表》复印件(上述缴款表如原产权单位未能提供,可到房管局申请调档,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3.《公有住房购房协议》。
2019-09-16 10:41:20 -
147****1988 不可以,商用房在建筑规划初期就已经定性了。现在是改不了的。
2019-09-16 10:41:16 -
142****9629 按照购房合同上的规定是不能改变房子的结构和外观
但是只要你和物业或者城管的有关系,只要他们不说,并且不影响房子的安全下,你可以这样做! 2019-09-16 10:41:12 -
143****9682 住宿楼作商用以前在全国都是可以的,因为存在扰民问题,现在有不少城市已经叫停,工商部门不予注册
2019-09-16 10:41:08 -
143****1039
一般情况下,房屋是否能贷款是要按照当地的政策和限制而定的.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的年限是贷款年数+楼龄不超过30年.所以一般银行都不会给超过20年楼龄的楼作贷款,但有部分融资公司还是可以接纳的,还要看此屋业的地段,发展前景等等相关信息来评定你的房屋是否能做融资.
我举个例子在广州的未上市房改,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此类是不可直接交易的)等,即不能上市交易的房产均不可以做按揭.上市房改房,商品房,有在当地房管局登记备案,并已取得新证,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按揭,具体要求明细要看各银行的政策. 2019-09-16 10: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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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1、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房改房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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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只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双方共有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出具婚姻证明,如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结婚登记时间的,认同为共有财产发生交易过户时,共有财产的,确实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并签署名字情况基本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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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一般指的是回迁房,他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就是,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就不用缴纳。拆迁安置房只要产权证下发就可以办理按揭手续,是否能享受**新的国家贷款政策要咨询当地的银行,各个地方的银行操作的方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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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房改房”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房改房”不是“商品房”,它本身就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一种政策性产物”,其“政策性极强”,其案件性质属于国家政策性产物,其产权关系与其家庭参与分房人员有必然的联系,它不是一般商品。另外,在七、八年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房改房”历史事实不具有“法律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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