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不过户是可以的,因为按照法律来说,在产权人死亡那一刻起,产权就属于继承人了。但是建议您**好尽早过户,因为将来无论你对这套房子进行任何的处置,都需要先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才可以,因为办理继承手续先要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本人到场,将来随着继承人们的年纪越来越大,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建议您越早办理越好。
全部5个回答 >房产继承不过户行吗?应该怎么做呢?
132****5175 | 2019-09-09 15:18:36-
154****8762 不能办理。因为此时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已经去世。
继承过户的主要费用在继承公证时收取评估价值的2%,房管局办理过户只收取几百元的工本费。建议过户后再出售。
2019-09-09 15:18:53 -
133****1586 过户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2019-09-09 15:18:50 -
131****8450 1. 可能存在分遗产的情况,到时候财产就不一定是自己的了。
2. 遗产过户需要的手续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4. 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5.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019-09-09 15: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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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费。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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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过户的对象只能是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如过世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死者过世后,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并且凭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去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办理继承过户时需要准备: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税务局免税单。赠与过户需要准备的手续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房产赠与公证书;税务局免税单。直系亲属间进行赠与过户时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但又不属于配偶、子女、父母三类人群的法定继承人,以及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赠与时,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享受相应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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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所有。 所以,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有了子女名义房产证,住房产权才属于子女所有,此时子女才可以任意处置该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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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有关遗嘱继承的公证已经废除的消息,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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