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在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引发了不法中介越来越多的手段的产生,而其中“霸王条款”就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之一。那些看起来正常实际上很不公平的条款,往往让购房者无从分辨,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展示一下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违反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或者无法履行,卖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这种类似的条款经常在中介合同中出现,实际上,这个条款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是一种乱收费的表现。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此条款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剥夺了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还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明显是一条霸王条款。三、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交易双方选择权“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此条款排除了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的情况,让买卖双方的选择受到局限,还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显然也属于霸王条款。四、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这一条款不仅不能起到促使中介方积极履行居间协调的义务的作用,反而会诱使中介方故意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房屋中介的霸王条款?二手房居间合同霸王条款不能认 合同签订注意啥?
147****3270 | 2019-08-30 05:04:25-
157****5156 霸王条款一般认定的五个地方: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终解释权。
所以你要看一下您所认为的霸王条款 是不是真的是法律意义上的霸王条款。
比如,租房都有违约金,不到期退房需要交两个月的违约金。如果合同只有承租方的违约而没有出租方的违约,那么就有利于您。如果合同上是有双方的违约条款,那么就是公平的。不算霸王条款 2019-08-30 05:04:39 -
143****8130 在二手房交易中,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虽说进行居间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的促成交易,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但还是有中介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二手房交易中居间委托协议或居间委托合同中通常会有的霸王条款如下:
1、为确保房屋买卖成交,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
2、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房产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买方将诚意金支付给中介,作为违约赔偿。
3、委托成功,买卖双方均按房屋成交价的1.5%比例支付佣金给中介方。
4、买房支付房屋承购意向金1万元,并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中介机构通知成交后当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卖方收到定金后,借故中止售房将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售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平均分享 2019-08-30 05:04:36 -
158****8714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
这一类条款比较常见,中介公司利用购房者不熟悉法律,而设置了这种条款。其格式一般为:“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因此是无效的。因为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
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
这种条款见诸很多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其格式一般为:“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为什么说这种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呢?这是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而众所周知,客户和中介公司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客户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看过这套房屋之后,有权自主选择中介公司,选择接受哪家中介公司的服务。客户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户与中介公司成交后,才有权收取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能仅仅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过房,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因此,这种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直接拒绝。
三、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委托人选择权
这类霸王条款的格式一般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原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原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因此而规定上述霸王条款,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显然无效。
四、中介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
这一类条款的一般格式为:“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无论哪种情况都保持盈利,而且还是暴利。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而定金收付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所谓的“双倍返还定金”等原则也只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中介方用看似公平的条款,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但事实上却侵犯了守约方的权益,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半。这不仅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容易引发更大地纠纷。
以上是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四种霸王条款。这些条款说得非常隐蔽,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敏感度和权利意识的购房者往往会签下这样的条款。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当然,因为其是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法院也会裁定其无效。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会到法院去。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认清楚这些带有隐蔽性的条款,避免上当。当然,如果身旁有律师帮助把关那是再好不过了。 2019-08-30 0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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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合同,看有没有“霸王条款”,合同是自己拟定的,还是有专门律师拟定的,落实好了,**好有复印件让我们看看,不要盲目的感觉自己吃亏,要把帐算回来,记住,仔细检查合同!一定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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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霸王条款答
所谓“霸王”,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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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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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套房子,也许是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一辈子**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大的希望。可是当放心买房,满意住房快成为我们一个奢望的时候,当我们怀揣着买房的热切美好期盼,却遭遇到霸王条约、项目捂盘,疯狂涨价、定金纠纷、逾期交房、规划改变、房屋质量纠纷种种不悦的时候,我们深有感慨:买房难,投诉维权更难更难!在建设法制社会目标日趋深入人心的今天,面对房地产市场诸多问题,我们仍然是那么的无奈,力不从心。 遭遇霸王条款,我们只能拒签! “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合同条款没商量。”房地产业的这种“霸言霸语”相信每一位买过房子的业主都不陌生。 签订合同时,销售员都会拿出打印好、统一的制式合同,让购买人签字,如客户提出要增加补充条款,对方就会说,我们的合同都是统一的,由建委网上的标准合同,所有的客户签的都是一样,保证没有任何问题。其实这样的合同条款全部有利于开发商,都是经过公司律师千思万虑才酝酿好的文本,只要出了问题,保证开发商的利益万无一失。 条款一: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款。 专家解读:一旦购房者先缴纳30%的**款之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约定的“霸王条款”,购房者就有被没收**款和订金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定要坚持缴纳定金或**款应以商定好购房合同中所有条款为前提,否则免签。 条款二:房屋的预定单价为每平方米4600元,实际售价将在《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确定……双方洽谈不成,甲方(指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指购房者)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 目前,由于房源紧俏,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往往还要签订一份“预定协议”,而上述条款可谓屡见不鲜。 专家解读:这一约定的实质,其实就是在“实际价格不确定”上玩花样,使双方已经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600元”落空,从而给了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屋单价的权利。具体而言,等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开发商跟着整个楼市水涨船高、大肆加价,消费者通常难以承受、放弃购买,但这样却要莫名其妙地损失一大笔“手续费”;如果房价下跌,开发商仍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交易,消费者一旦拒绝,预定金就白白地打了水漂。 对策建议: 一,在交“定金”前,通过广泛深入的考察了解,应对该房屋有足够的购买意向; 二,应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看是否有国家批准的预售或销售的楼盘,还要详细查看其土地使用证等各种证照; 三,要求开发商先出示合同,详细研究各项条款,如果选择按揭购房,还应问清按揭的相关条件; 四,要注意认购书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五,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