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吉林市政府专门印发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集中整治2015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包括因征收集体土地而突击抢建房屋和温室大棚等骗取征地补偿行为,“以租代征”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行为,从而为耕地保护和项目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据了解,本次整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为期10个月,分宣传动员、清查摸底、规范整改和巩固完善四个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级国土、监察、公安、城建、规划、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重点整治和打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恶意抢建房屋、温室大棚和抢栽树木等套取补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3月15日前要完成拆除违法建筑、清除抢栽树木20%,5月1日前完成50%,6月30日前全部拆除,确保项目及时开工,按时用地。 本次专项行动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管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先行介入,快速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房产中介违规行为要如何投诉?如何判定房产中介违规行为?究竟谁能解释下?
137****0443 | 2019-08-21 14:50:55-
156****2259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一般会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2019-08-21 14:52:08 -
155****2118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2019-08-21 14:51:26 -
156****8046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08-21 1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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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100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19-08-21 1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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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上俗称建委开发商都归他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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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上俗称建委开发商都归他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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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还不太成熟,中介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在房产交易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 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服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3)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人组织执行业务;(4) 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 为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和按规定不准买卖或交换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6) 兼职房地产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7) 超越资格范围从事房产交易活动。 国家对从事房产交易的从业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相应的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超越资格范围的中介行为,必然影响中介的服务质量;(8)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9) 在中介活动中采取恐吓、欺诈、行贿等手段;(10) 为无履约能力或者签约能力的人进行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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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网友反映合肥市一些楼盘在卖房时强制搭售高价车位,涉嫌霸王条款。通过调查发现,这一情况不同程度存在。 买房遭遇开发商搭售车位 2016年2月25日,合肥市滨湖新区一售楼处里,人头攒动,许多购房者前来咨询楼盘具体情况。一位置业顾问介绍到:该楼盘在售房源较为紧张,只有一栋高层住宅和一栋洋房的少量房源在售,但只有购买车位才能购房,其中高层住宅的车位价格为38.5万元,洋房的车位价格为43.5万元。当我们询问能否不买车位只买房,被当场拒绝。 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楼盘对同时期售卖的同样车位,对于不同时期的购房者,在价格上进行区别对待,对前期的购房者,以18万元价格出售,并且可以自由购买,对现在的购房者则按**低38.5万元价格销售。 捆绑销售车位的模式正在合肥房地产市场蔓延,部分即将开盘的地产项目也蠢蠢欲动。 绑定销售意在变相涨价 眼下房价本来就不低,还要买车位,对于刚需一族来说压力更大了。准备购买婚房的朱先生说,看了好几个楼盘,置业顾问都说买房必须买车位,但近期自己并没有买车的打算,而且车位也要交税,以后还要交物业费,这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 车位知识住宅的附属销售品,开发商为何如此任性,强制搭售车位,甚至将买车位作为购房的前置条件呢? 其实车位本身并不值三四十万那么贵,开发商要求捆绑销售车位的目的就是为了变相涨价!业内人士表示,近期房地产市场回暖,一些区域房价有一定程度的上涨,部分开发商又捂盘惜售,卖方市场优势凸显。由于房源价格均有备案,开发商调整售价不是十分方便,开发商实行不买车位不卖房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房源售价。 开发商选择将车位与房源绑定销售,可以加快对车位的变现。 业内人士表示,一直以来,合肥市很多小区车位销售状况不佳,如果开发商将车位与房源绑定一并出售,将大大加快资金回笼。 强迫交易涉嫌违规 开发商捆绑销售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律师表示,房屋和车位是两个独立的商品,应该分开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开发商此举涉嫌滥用优势地位促成不公平交易,是强迫交易的霸王条款。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受害的业主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行使正当权利,要求撤销不公平的搭售行为。 律师提醒购房者,购买车位时还需要留意产权的问题。小区车位一般分有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两种。对于人防车位,开发商通常采取长期租赁的形式变相销售,实则没有产权。购房者购买这类车位后,租期**长为20年,之后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想卖掉也很难。区分车位权属的基本前提是看其究竟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果计入,则该车位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