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是新民居的产权是可以变大产权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行。
全部9个回答 >请问预售合同产权人能变更吗?
137****9820 | 2019-08-17 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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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902 可以转让的,但是应该是有条件的。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2019-08-17 17:11:33 -
158****3079 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
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2019-08-17 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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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一般都有不能办理贷款后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的约定,所以实际履行时无法办理贷款改付全款的,不是必须把原来合同给改了。 但是要注意:一是付款要开发商给相应收据,并保留好付款凭证记录。 二是如果当初有委托开发商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在开发商手中,要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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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以后,它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但是有的经济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致使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就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的原则。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例如,购买者和售房单位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发了洪水,使所买卖的房屋被洪水冲塌。这就属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预见洪水过些日子会发生,同时他们也无法避免洪水所带来的损害。(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履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已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订立的,当这种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时,它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当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一致之前,原有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拒绝履行,如果一方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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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共有吧。估计换成您的名字的可能性不大,毕竟是您老公在还贷款!在一个,您婆婆也不一定会同意的!办共有吧,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按照刚刚颁布的新婚姻法的规定,房子如果在您老公名下,离婚后确实和您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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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是可以更换名字的,也是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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