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产权属于哪一个,是看房产证登记人名字,以及是否婚后取得。出资人,如果名字不在房产证上,和房主不是夫妻关系期间出资,那么,出资人在住房产权上没有权益,可以凭出资凭据,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债权,可以要求其还钱,这个法律支持。
全部3个回答 >试问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还是实际出资为准?究竟是哪个?
131****1643 | 2019-08-09 11:35:49-
137****9727 房屋产权属登记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同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019-08-09 11:36:59 -
152****7437 住房产权属于哪一个,是看房产证登记人名字,以及是否婚后取得。
出资人,如果名字不在房产证上,和房主不是夫妻关系期间出资,那么,出资人在住房产权上没有权益,
可以凭出资凭据,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债权,可以要求其还钱,这个法律支持。 2019-08-09 11:36:54 -
153****6120 1、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都归乙
不动产的拥有者是以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这点在《物权法》上有啊。
2、上述说了,既然是归乙的,那么乙处置此房产就是合法的。乙没有义务为甲方作出赔偿。
3、不可以,法院应当支持乙的合法权益
4、不可以,因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所做此行为之前就应该清楚的知道此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那么他就必须自己承担此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这点在《民法通则》上说的很清楚。
PS:丙不属于“善意第三方”,因为上面已经说了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乙和丙交易合法,与甲无关! 2019-08-09 11:36:48 -
156****2303 房子产权以产权证上的日期为准,产权证日期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你的产权登记申请,并核准予以登记的核准日期。
物权法规定:产权的取得日期是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日期,而不是购房合同日期或者申请办理产证当日的日期。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019-08-09 11:36:43 -
135****2155 1、对外也就是第三方,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认定其权益。
2、对登记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而言,双方的具体权益义务取决于可能证实的双方的约定。如果实际出资人向登记产权人主张权利,却又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一般其主张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且双方的约定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法院审理后,可能会支持其诉求,比如把房过户。 2019-08-09 11: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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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房产认定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所有,因此,房产所有者一方可以私自将房产进行变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法院起诉配偶赔偿。 不过,大多数夫妻对于这种公证的接受度是比较低的,多数人认为这可能让婚姻产生隔阂,增加双方的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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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物权设立、变动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能生效。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以说,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以房屋登记薄为准,现在因为房管局房产登记系统比较完善,在记载到登记薄的当天,就能颁发产权证书,所以说登记薄和产权证书上的时间基本是一致的,按照产权证书上的时间算亦可以。追问房产过户涉及到五年内和五年后,不知道是从哪时算起。听说有这么两个节点:房产证到手那天、交契税那天。是否与这两个节点有关,请指明追答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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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以测绘部门的实际测量数据为准了,这也是今后办理房产证的依据. 如果交房后的面积小于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原则上按照你与开发商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则按照**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原则来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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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始产证时间为准(如果你有换过产证的话),或者已购房契税单的时间为准。二套购房还是可以贷款的,**提高(普通住宅5成,非普通住宅7成),贷款利率上浮10%,需要提供两套房月缴额总和双倍的收入证明和对应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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