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可以拒绝签合同!1、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2、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3、购房者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要据理力争。4、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请专业人士、房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上是关于“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及“签购房合同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的有关签购房合同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应该已经知道了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存在效力问题的,您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据理力争,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依据法律以及他们的办案经验,为您解决您遇到的问题。
全部3个回答 >已经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霸王条款怎么维权
158****0701 | 2019-07-18 02:21:32-
134****0804 当商品房具备: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经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以上文件,对合乎要求项目批准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由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获取销售许可证可以保障了项目真实合法,销售许可证成为商品房销售中**为重要的文件,说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审查了其他各项应具备的手续,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检验,购房者可以放心购房。对不具备以上七条规定而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审批部门承担责任。法院在判例中,认为许可证审批是行政权限,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对具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具备其它条件的一般也认定商品房销售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许可证有正、副本一大一小两张载明:
1、建设项目名称、坐落、结构、批准立项单位和文号;
2、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3、工程进度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审查许可证从以下几方面看:1销售范围:所售房屋是否在许可销售的范围之内;2用途:决定了土地出让金费用、土地使用年限、物业类型;3核对许可证号;4发证机关是否有权及公章是否清楚;5《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另外还有:售房单位、项目名称、房地坐落、建筑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等。下列销售行为被法律所禁止: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2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3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4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5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6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7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2019-07-18 02:22:38 -
154****4675 霸王条款一:广告只是邀请
“一切图片、文字说明均以**终的合同为准”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吐过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资料不视为合同
“资料仅供参考,出卖方拥有**终解释权”
根据上一条款的解释,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同,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格式条款的权利。
霸王条款三:定金不予退还
“认购书签订7日内未交**或签约,定金不退”
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22条及**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
霸王条款四:小区设施或外墙广告等收益
“全部归于出卖方,使用时不需征得买受人同意”
此条款侵害了业主权利。《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更加规定,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作他用。
霸王条款五:小区停车位
“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出卖人有权、出租”
此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霸王条款六:开发商逾期交房免责
“因设计、天气原因延迟交房,出卖人不违约”
《商品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方式认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应视为违约。 2019-07-18 02:22:28 -
155****5305 一、注意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条款:“买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未付款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是“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方不能按本房地产(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买方按逾期应付款的150%追偿。”
其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迟延付款不构成根本违约,只有经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方可解除合同,本条规定只要购房者迟延付款(理论上说即便迟延一天)卖方也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只能就损失部分向被担保人予以追偿,而不能从中渔利,如果合同中约定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买方按逾期应付款的150%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注意合同中关于逾期交付的约定
开发商给出的合同总是扩大自己的权利而缩小自己的义务,例如,合同中约定“除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或买方原因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应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累计不超过一万元的违约金。”
这个约定与买方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等。卖方逾期交房的没有约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买方逾期付款不论时间长短,卖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违约金有一万元上限,而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没有上限;无论时间长短,逾期交房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三、累计不超过一万元的赔偿显然是在为自己可能的迟延交房行为免责,不符合据实赔偿原则。
三、注意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常常用来抗辩的事由,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经常对不可抗力做出扩大的约定,例如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暴雨、台风、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延误、误差以及由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原因导致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的安装不能按计划完成等非卖方能够预见、控制并可避免的事件。”
这些内容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其实不可抗力条件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即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该条约定人为扩大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将已经预见到的各种风险设定为不可抗力,目的是为将来卖方违约提供免责借口。
四、注意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关于面积差的处理,我国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开发商常常在合同中设置这样的条款,“买卖双方约定,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买卖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该约定名为平等实为不平等,原因是房屋由卖方建设开发,规划设计的严格落实依靠卖方,买方无法介入,房屋面积误差是卖方制造的,卖方出售的房屋面积必然不会多只能少,有了该条,即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缩水多少都要买方承担。 2019-07-18 02: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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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是大事,购房合同涉及条款较多,购房者不一定能够都全部领会,那么该怎么办呢?选择政府下发的合同模板是较为便捷的安全方式。下面我们来看看从2015年9月以后就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范本对开发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以及签订购房合同会遇到哪些陷阱。 西安关于下发新版购房合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的要求,现就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的,应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和购房人进行签约。示范文本可在西安公积金门户网站下载。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销售场所公开展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供购房人进行查阅,保证购房人在正式签约前能够充分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内容,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购房人尽到提示提醒义务,要提醒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审慎签订合同。 购房合同中应包含哪些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房屋基本状况; (3)房屋的销售方式; (4)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要写明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 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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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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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设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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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分现房和预售两种。现房合同是房子建好直接交易,预售合同是房子还在建,先付钱。签合同时,要仔细看条款,特别是交房时间、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别让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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