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全部3个回答 >交房时开发商具备什么?应该怎么查询呢?
154****7515 | 2019-06-28 13:05:59-
148****6913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特别提示:上海市住宅交付时还应根据约定提供《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非住宅交付应根据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019-06-28 13:06:27 -
143****7813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19-06-28 13:06:23 -
158****2525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 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 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2019-06-28 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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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产开发商,自己会测算就行,施工完全可以包给别人,销售也可以包给专业销售团队,不需要自己样样精通。刚入行,可以和懂行的两三个人合作,其关键在于拿地、批容积率及对要开发地段周边市场的综合考察,要按**坏的情况测算,不要求大,求稳是关键,人脉关系、融资渠道决定你能否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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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第四:购房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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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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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交房的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具体解释如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该条规定,竣工验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是房屋使用前必备的法定手续,而竣工验收备案则是验收合格后备案程序,与房屋能否使用并无关联。换言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之前,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因此,不宜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交房时法定的必备条件,但如果具备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可直接认定具备了法定的交房条件。 二、开发商交房的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购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约定的条件是指合同中关于房屋的其他特别约定,如小区的景观、绿化、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车位、阳台等房屋的附属设施。合同中这些设施的约定也是开发商应尽的合同义务,如未满足这些条件,买受人能否以不具备合同约定为由拒收房屋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值得探讨。实践中,对开发商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相关设施等情形的,不能一概而论均认定开发商不具备约定交房条件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未按约安装防盗门、在高层房屋中未按约安装安全玻璃等情形,就只能由开发商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而非买受人有权拒收房屋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的何种违约情形应当认定为开发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应把握两点:一是开发商根本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宜认定为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而应由买受人另行主张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二是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实际导致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如果未履行的义务完全独立于房屋之外,例如绿化、会所等,对买受人独立使用房屋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宜认定为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但买受人可以另行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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