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而且,不仅可以查封,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全部5个回答 >法院如何查封房产?只有一套住房(正在居住)法院可以查封吗?
152****9655 | 2019-06-14 17:20:56-
158****8059 您好,解封房产的话建议找正规担保公司办理,[立德担保]公司在深圳有14年的行业解封房产经验,专业团队全程为您办理,垫资解封,让您尽快盘活固定资产 2019-06-14 17: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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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851 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而且,不仅可以查封,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019-06-14 17:21:07 -
154****9262 一、买卖双方按照交易程序过户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据此可以看出:
1、未完成过户可以查封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房屋买卖双方交易过户过程中,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之前,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就不能通过执行标的异议排除执行,比如买受人如果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可以据此排除执行。
2、已完成过户不可以查封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原因很简单,即已完成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得查封他人的财产(且这不属于可以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形)。
二、法院强制过户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此规定,如果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则不得再查封正在过户中的不动产。
附杨某某与宏达公司、邹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2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新城支行)、杭州国源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宏达公司、邹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浙杭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6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宏达公司同意于2012年7月13日被广发新城支行扣划的4000万元,作为代国源公司归还的部分借款。国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广发新城支行借款本金7801460.41元,支付利息1094917.76元,若国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宏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邹某某同意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宏达公司作为补偿。房屋折抵价格另行商定。同年10月18日,宏达公司、国源公司、邹某某达成协议:邹某某补偿给宏达公司的案涉房屋同意作价2300万元。后三方因不动产登记纠纷诉至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五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源公司、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宏达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宏达公司。判决生效后,宏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将案涉房屋解除查封并过户至宏达公司名下。但因当时房屋系预售房屋,未实际交付,预售合同备案购房人为邹某某,不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仅将相关法律文书留存备案而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备登记条件后,上述房屋登记在房产开发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名下,未能及时变更登记到宏达公司名下,但宏达公司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在执行(2016)浙0109执8127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案涉房屋。宏达公司因此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6)浙0109执8127号执行裁定书,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宏达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作出(2016)浙0109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另查明,一审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向钱某某送达了(2016)浙0109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经网络查询,签收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同月28日,钱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钱某某确认杨某某取得(2016)浙0109民初105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同年12月1日,钱某某以书面形式通知邹某某债权转让,12月2日,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6年12月5日,杨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一审法院于同月14日裁定变更其为(2016)浙0109执81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2019-06-14 17: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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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而且,不仅可以查封,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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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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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法院如何查封房产答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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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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