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全部5个回答 >小产权房案件如何处理?国家现在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该怎么处理?
132****8428 | 2019-06-14 11:15:05-
143****3832 因为小产权房建设和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发生小产权房买卖付款纠纷的,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2019-06-14 11:15:23
-
135****3719 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采取的做法往往是要么回避,要么认定无效。这主要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以及保障农民核心权益的需要。鉴于目前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原则下,本案中,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并不具备法律基础。
综上分析,案外人对涉案房屋并不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一个没有经过确权的“权利基础依据”(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占有状态”并不能对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待这类“小产权房屋”纠纷案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参照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平衡量的原则。在原则与灵活之间进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与比较,从而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小产权房的执行问题探析 2019-06-14 11:15:19 -
157****4291 2018小产权房**新政策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早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
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2《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3《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5《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2019-06-14 11:15:15 -
142****0211
常有人问我:小产权房能不能买?我真的没有时间一 一回答。我一直在关注小产权房的政策和判例,并因此撰写了一些时事文章,我会把我写的文章发给咨询的人,这比我直接回答的更加详细。每当被问到小产权房能不能买的问题,我都会告知法律风险,并建议不要购买。我一边建议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但是对于那些购买了小产权房已成既定事实,正面临拆迁的小产权房的人们,其实我认为小产权房买卖中的买方利益还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2017年3月3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的通知,该通知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有了明确“官方”指导价。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的适用范围具体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通知为准,并非网络上流传的“小产权房征收官方价”。这份《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的通告,赫然出现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这意味着对小产权房征收,首次有了明确的“官方”指导价。不过,并非所有的小产权房都能获得补偿,只有拿到通俗意义上的“绿本”,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小产权房,才适用于此补偿基准价格。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指导价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都有机会转正了。
笔者颜宇丹律师为此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首次公布部分小产权房征收补偿基准价格与小产权房确权和转正没有必然的联系,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小产权房也有使用功能,小产权房进行司法拍卖也是常见的现象,但不等于小产权房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和正常的流通领域。小产权房经过多次转让,如果从法律上认定所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拆迁后将导致**后一手买家找不到原来的卖方退回购房款,也得不到补偿而流离失所,政府给予小产权房低于市场价的拆迁补偿,并不会改变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态度,即源头增量严格遏制,尊重历史现状,存量合理疏导的解决策略。
买卖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买卖小产权房签订的合同无效,由买卖小产权房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也为数可观。但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上的语焉不详,加之司法审判人员理解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导致这类案件处理结果上的不同,有不少案件被简单地以涉及或可能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有关政府机关先行处理为由而被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这种状况不啻于是扬汤止沸,问题非但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反而因这种“锯箭疗法”而使矛盾激化,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如果不拿出足够的勇气、智慧和历史责任担当来正视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认真对待和解决问题,势必使矛盾越积越深,纠纷层出不穷、永无宁日。
2019-06-14 11:15:11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全部5个回答 > -
答
一直以来,由于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所以尽管其产权存在争议,但是仍然购买者众多,而由于小产权房的整治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治理办法。据信息时报报道,近日,国家相关部门将对小产权房动刀,其中,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该部已会同北京市国土管理局、怀柔区政府进行调查,并提出四点处理意见。1、对违法建设立即叫停,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2、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拆除圈建的围墙,对2007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3、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4、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商、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哪些小产权房会被拆除一般认为,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是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小产权房比较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价格。很多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而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全国两会期间,国土部部长表示,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以及启动全面清理工作都在加紧进行,政策大致方向是先清理在建和未售的、侵占了耕地的,以杜绝小产权房的继续发展,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
全部4个回答 > -
答
1、定金纠纷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2、一房二卖纠纷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后,网签要及时。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4、房屋质量纠纷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双方协商调解;第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来自于住建部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已拆除违法建设3亿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对于“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侵占交通干线、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发生在重点区域,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等违法用地的建筑将成为拆除重点。照此来看,违反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无疑是浙江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内容。针对农村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上述浙江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且土地出让金的60%也将返还给村级组织,从而调动了基层组织参与三改一拆的积极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谈月明曾在总结浙江“三改一拆”行动时特别提出,为浙江省的城市发展腾出了发展空间,改善了环境等。以2013年浙江实行“三改一拆”的第一年为例,累计拆除违法建筑1.5亿平方米;累计拆出违法占地12.09万亩,腾出改造用地8.6万亩,相当于浙江省全年土地供应量的三分之二,缓解了供地不足的难题。实际上早在2014年,住建部和国土部就已经部署对各地小产权房状况进行摸底,并初步清理整治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根据浙江“拆违”要求,不仅要确保新建违建零增长,与此同时,亦建立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办法。“浙江违法建筑的处理不仅针对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的一个方面,也随着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而解决。”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贾生华如是介绍。也特别注意到,浙江省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理,并未包括一些未违背土地用途和规划,但是出售给村集体以外的城市人口的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处理顶层设计出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接受采访时,评价小产权房时表示,小产权房不合法,**重要的不在于它是在农民土地上由农民盖起来的房子,而在于小产权房盖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因为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合法。“这不仅仅是说农民盖了是这样,其他社会上任何机构、团体,任何个人盖了这个违章建筑都不合法,都不能交易。”陈锡文说。在2015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全部5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