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按你的情况应该可以要回的,因为他拿不出房产证,也就是你没有销售资格 ,没有销售资格哪来的销售行为,所以这认购书不成立。
全部3个回答 >如何退小产权房款律师?买小产权房要请律师吗
143****1954 | 2019-06-14 10:47:19-
146****3930 1、小产权房是归集体所有,是不能买卖的,所以你购买房屋的合同是无效的。
2、既然合同无效,那就是自始无效,所以你应该返还房屋,并且对方应该退还你的购房款。
3、对于在购房后的房屋增值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你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责任确定赔偿的比例 2019-06-14 10:47:40 -
133****5083 所谓小产权房,属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律师也没有权利见证房产交易。
当事人所要求的所谓律师见证书,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和普通的见证一样,购房后合同权益不会得到保障。 2019-06-14 10:47:36 -
145****3805 请律师也没有用的,小产权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建议**好是不要买。其原因你虽然是实际占有者,根据《物权法》在法律上所有权却不属于你,小产权房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是某个集体组织(如村委会)。一旦发生涉及产权纠纷时你的权益没有保证。例如拆迁,拆迁补偿只补偿给合法的产权所有人。或合法的产权所有人(集体)要求你搬离时你的无条件搬离,因为你不是合法的拥有者,这时你只能回过头来再向卖给你人的主张权利(也就是要求退购房款)。
再一个由于你不是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房屋不能继承、转赠、再进行买卖等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 2019-06-14 10:47:33 -
158****3729
【作者按:本文是2016年9月24日笔者受邀以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访问教授的身份,在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大学城新论·名家讲座”面向社会公众所作讲座的录音文字稿,讲座原题“小产权房的法律命运”。时隔两年半,我怀疑还有没有推送价值,但这个有点“弱”的公号表示不在乎,我也就只好“盛情难却”一下。】
谢谢大学城邀请,谢谢陈老师的介绍。
接受邀请后,我就开始考虑讲什么题目。邀请方说,**好是大家都感兴趣的问题,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那就你自己的研究方向。我当然想讲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但是我不知道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会是什么,因为来这里的人肯定是成分很复杂。想来想去,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再考虑到现实相关性,我想,小产权房的问题可能大家会感兴趣。
实际上是有点忐忑的。我不知道小产权房问题对于深圳来说,是特别合适还是特别不合适。可能会是这两个极端中的一端,因为深圳的房地问题太特殊了,全国只有这一座城市这么特殊。刚才陈老师一说这是深圳**具代表性的法律问题,我顿时放心不少。那就让我试试吧。
一、一位学者
先来认识一个人,对他表示敬意——科斯教授。
他其实不是法学家,虽然任职于法学院,但是位经济学家。他对中国特别有意义,尤其是对我们要讲的主题特别有意义。他没有来过中国,但非常关注中国。2008年在芝加哥大学用他的诺贝尔奖金设立一个基金,开了一个会——纪念中国经济改革30周年。会议取得极大成功。这个会催生了至少两部重要著作,都是解释中国30年来经济奇迹现象的。
其中一部是张五常教授的《中国经济制度》。张五常教授把提交到会议的长论文出书,据他自己说,这是他学术生涯的巅峰和终结。张五常教授怎么解释中国30年来的经济奇迹呢?简单的说,县际竞争。他认为,**核心的问题是县际经济,是土地问题。
另外一部是科斯教授和他的中国学生王宁教授合作的《变革中国》。对于中国经济奇迹,这本书用了一个概念叫边缘革命,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土地问题。
中国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虽然土地在全世界都是财富之母,但是中国的土地问题带有强烈的中国色彩,需要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智慧才能解决,因为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一样,而且看起来也没有可能和其他国家一样。
有经验可借鉴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现实中找到解决之道,这也是为什么我会把科斯教授请出来。科斯教授说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话,他说:“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是真实世界。”是的,我们的研究不能是屠龙术,必须解决现实问题,而**能够显示经济学者、法律学者独立解决问题原创能力的,是中国独特的经济现象和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
2010年科斯教授100周岁时,一些中国经济学家发起成立了科斯经济学会,以表达对这位老人的敬意。
我们讲小产权房问题,正是在直面中国现实。没有任何一个问题能够像小产权房问题这样如此具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问题尤为突出。举个例子,我们有一个惯例,每年年初都要发一个中央1号文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应该说,1号文件所谈及的问题是**受关注的问题。1982年-1986年连续五年,中央1号文件都是农村问题;从2004年到今年(2016年)连续十三年,中央1号文件说的也是农村问题。也就是说,有十八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注的都是农村问题。中国农村问题**核心的当然是土地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产权房问题应该不是空洞抽象的东西。再具体到咱们所在的深圳。在座各位应该都知道,深圳现在小产权房概念官方与民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在这个报告里,我会专门说深圳的小产权房问题。但是先申明一点,无论是具有普遍性的中国小产权房问题,还是深圳独有的小产权房问题,我都不能给出解决办法。这些问题太复杂了,完全可以构成一个学者或者很多学者穷其一生的研究,也是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
从法律的角度看,小产权房所展示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小产权房问题有很多人都会关注。不同的学者会从不同角度去关注,作为法律学者,我需要展示给大家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怎么样观察小产权房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果要去捋,从哪些角度去捋。只有把这些脉络捋清楚,才谈得上怎么去寻找解决之道。
二、两则报道
先看两则报道。
第一则是《深圳特区报》2012年3月23日的报道,标题“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其中提到:“截至2010年6月2日,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总量为37.94万栋,占全市建筑物总量的55.93%;总建筑面积4.05亿平方米,占全市建筑物总面积的49.27%,总用地面积131.45平方公里。我市每年产生的违法建筑数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围绕1万栋上下波动,并出现了三次高峰期:第一次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第二次在90年代后期,第三次出现在2003年左右。第一次与上世纪90年代宝安县撤县改区为同一时期;第二次与原特区内城市化转地为同一时期;第三次与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转地为同一时期。”
这是深圳的独特问题。刚才有人跟我说,深圳的小产权房太受关注了,陈老师也说是**具代表性的。但官方的说法是,深圳没有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不存在。《深圳特区报》2012年就有这样一个报道。这种报道有很多,我只是选了一个比较典型、比较有说明价值的来说。
2009-2010年深圳有一个土地普查,结果发现,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违法建筑总量有37.94万栋,占全市建筑总量的55.93%。也就是说,在深圳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看到的这些漂亮建筑中,有超过一半是违法建筑。这不仅仅是全国唯一,也是举世无双的。违法建筑总面积达到4.05亿平方米,占全市建筑总面积的49.27%。无论数量还是面积,都差不多是一半。占地总面积是131.45平方公里。深圳有多大?光违法建筑就占了100多平方公里。每一年深圳市委市政府都要下大决心,至少不能让违法建筑增加,然后要逐步减少,但实际上每年都在增加。这个报道说,违法建筑出现三次高峰,第一次在90年代初期,第二次在90年代后期,第三次是2003年左右。**典型的是第一次和第三次,涉及到深圳的两次土地国有化运动。 2019-06-14 1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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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小产权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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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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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买房需要请律师吗答
买房签合同可以不请律师,但是签合同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较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另外,买房签合同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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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理论上是不可以买卖的,甚至有的人正是因为价格便宜才选购小产权。但是小产权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会对之后的居住有很大影响。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有哪些呢?1、不能贷款 不能过户由于土地性质的原因,小产权只有居住功能,就连购房贷款都不能办理。如果购房者买了小产权房子,不仅不能向银行贷款,还不可以抵押,不可以按揭,也不可以到房管局去过户,理论上不可以买卖,如果要私下买卖,也只有一纸合同或者协议而已,没有房产证。2、易出问题 维权难如果购房者选购了小产权房,并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遇到政府整顿小产权房,那么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3、物业和其它权益得不到保障一般而言,小产权的小区管理可能跟不上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因此物业服务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购房者在购得小产权房后,一旦遇到政府征地拆迁,无法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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