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继承手续,确定新的房产人之前,该房产是不能出售的,正确的办法是,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确定新产权人,再由新的产权人进行处分。 2继承人不具备优先购买权。 3因为关于法定继承,所有继承人均可以自愿表态,继承或者放弃继承都受法律保护。而在继承手续办理前,房产不能处分也就是不能买卖,所以必然不会涉及优先购买人的状况。 4正常的做法是你们共同继承后然后去卖这个房产。或者是你给他们一部分钱,让他们办理继承时候放弃继承, 这样你一个人继承后,该房产就是你的了,与他们无关,而他们拿了你给的补偿款也就不会有纠纷了。 5到底是全款还是分期,你们可以自行协商。
全部3个回答 >房产继承分割如何买下全部产权?多人继承的房产,怎样变卖,需要什么手续?
154****5719 | 2019-06-14 10:17:27-
141****7745 继承的房产出售时需要承担的税费和普通买卖而来的房产需要承担的税种一样,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继承或受赠而来的房屋在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只能按(总价-原购置成本)*20%征收。
一、买方:契税
1、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总价*1%,
2、首次购房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
3、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总价*3%、
4、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
5、2014年5月起,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
二、卖方:营业税及附加
普通住宅:总价*5.6%
144平米(套内120)以下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免征。
144平米(套内120)以上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附加是指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9-06-14 10:17:44 -
136****3343 你爷爷对房屋已经做出了安排,此房屋现在对外照常出租,在外界不允许的条件下,房屋做如下分配,房屋的三分之二归二儿子,房屋的三分之一归大儿子和三儿子共有。租金是儿女均分。
由于现在房屋还允许出租。如果二儿子出售房屋,已经违反了你爷爷的遗遗嘱,侵害了其它权益人的利益,可以二种办法解决,1、二儿子出售房屋,但需要对其它权益人进行补偿,2、其它人讲二儿子的份额买下。 2019-06-14 10:17:41 -
145****7010 这个不难办,房产要变卖,首先房产要有明确的产权人,
所以必须先将办理房产继承。
有两种方案
1.房产证可以有多个产权人,所以你们可以共有房产产权,到房管部门办理即可。
这个有点麻烦,需要多个产权人共同前往办理,如果产权不均,还需相关鉴定。
2.或者你们可以写份“产权继承协议”,协议内说明先将房产的产权归于某人名下,然后将其变卖,变卖所得按应得比例共同分割。
协议需多个产权人亲手签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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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补充:
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变卖,这个房子还可以变卖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 2019-06-14 10:17:37 -
136****3488 大家办理过继承房产的手续吗?
很多办理过的人都吐槽,
办理过程中不仅要跑来跑去,等待时间还长,
很不方便。
好消息来了!
今天,
梁溪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正式启动,
今后市民遇到继承房产方面的问题时,
只要跑公证处一个窗口,
就能完成不动产继承公证与转移登记。
现场
今天上午,市民陆霞娟高兴地签完字,从公证处大厅的权证代办窗口领到了新的产权证。
陆霞娟说,自己年纪一大把了,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要跑来跑去,等待时间长,觉得不方便。
上周五她刚办完继承父母房产的公证,得知可以直接在公证处领取产权证,“没想到这么快就好了”。
市民在窗口咨询工作人员
具体什么情况?
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自从2016年7月公证文件不再作为继承登记的前置条件后,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和审查难度便急剧增加。
为了理清继承关系,不少市民会主动选择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此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梁溪公证处合作,成立了无锡首个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
通过“线上登记”模式将不动产受理窗口延伸到公证处,实现不动产继承公证与转移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工作人员与市民交流
今后,凡是在梁溪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办理的继承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授权梁溪公证处进行登记受理和制证工作,登记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核登簿。 2019-06-14 1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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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英:1994年10月,父亲用工龄形式买断居住公房,转为产权房,在2011年11月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母亲去世是1998年5月)。 94年前,其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立业,其中女儿嫁在男方家居住,小儿子则做了上门女婿,在女方家生活,但两人户口始终空挂在父母产权房里。大儿子结婚在此房与父母共同生活,直到89年购买到单位一套福利商品房,户口随之迁出,随后是98年再将妻子女儿户口迁出。该房在父亲去世前到2015年底一直出租,房租有两兄弟收取,但小儿子于16年1月1日强行搬进去居住,理由是他现在他处无房住,他有居住权,但又没有任何经济支付能力等说法。现在要咨询的问题是:1,该房是否作为遗产房,子女三人继承权是否应该均等? 2,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以及走法律途径,(包括强制执行以及相关的费用承担)? 严嫣律师团队田其锐律师解答:按照94方案的规定,当时房屋的权利人只能登记一人,如果你的父亲是房屋的产权人,在他去世之后如果没有遗嘱留下,那么就按法定继承处理。针对你所提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上述两条规定可知,你们子女三人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三人的继承权份额应该均等,但是考虑到大儿子结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可以适当多分。第二,进行财产分割,你们可以自己协商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然后在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可;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和分家析产诉讼,由法院直接对系争房产进行分割,然后拿着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可。走诉讼途径,主要的费用就是诉讼费,诉讼费法院根据系争房产的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缴纳执行费,执行费由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负担。@章爱春:律师您好,我家房子产证是我老公一人的名子,因当时拆迁的时候有婆婆的份额。婆婆从2002年拆迁以后一直与我们一起住的,当时其余的子女都说这一套房子全都是我老公,所以婆婆到现在都是我们带。现在的问题是婆婆的女儿现在要婆婆在这套房子里的份额,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现在婆婆写一张放弃在这套房子份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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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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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关系发生的条件1、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2、必须是依法取得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做了列举,但是,若认定财产为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3、必须是合法继承人所谓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1、继承权的开始《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继承权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① 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② 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③ 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为继承。遗产权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在合法继承人未进行分割之前,属于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任何继承人不得擅自处置遗产,也不得将遗产据为己有。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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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的手续: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②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③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④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⑤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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