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需要有房产证才可以。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与转让,出让的区别?
151****9800 | 2019-06-11 1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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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063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2019-06-11 10:06:08 -
147****3502 1、《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2019-06-11 10:06:04 -
131****7159 现在土地的转让,按国家政策已经是硬性的规定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了,如果你们那地方不需要,这应该就是你们地方的政策了,土地出让金是该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的40%以上,无上限!
!这个需要当地管理部门去进行认定!划拨土地只是国家给你使用,如果国家需要,你需要无条件离开,国家会另给你安置一个地方住,出让地是国家已经把使用权转让给你的意思,权利年限一般在50到70年,如果国家需要用到你的出让地,那国家就必须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给你补偿! 2019-06-11 10:05:59 -
152****8112
阅读了《划拨土地转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应当办理什么登记?》(以下简称《划文》),虽对作者把握工作热点的敏锐性表示赞赏,但对文章中表达的认识和观点不敢苟同。
文中称“一般来说,此种情况的发生代表着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划拨土地被收储以后重新招拍挂以后又被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二是该土地符合协议出让的形式,属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政府在收储以后又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重新出让给该土地使用权人。”
本人以为作者表述两种情形,均非问题发问人求问之本意——虽表述为两种情形,但有一共性,即都是“收储”以后的土地,而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收储”的土地,均须“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既然已经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了,那么和文中所列的原权利人还有什么关系?即便原权利人通过依法出让方式重新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和原来被注销的土地登记已经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了。
由此可知,文中所称“按正常的流程都是先办理原划拨土地的注销登记,然后再办理一次土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虽貌似客观,但实属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或者说表述不准确,不规范。
一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理解认识不准确。只有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农用地转用、征用、注销登记后,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确定的情况下,“先办理原划拨土地的注销登记,然后再办理一次土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没有提及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注销登记一章全部八条中,均无能够适用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均无类似表述的内容。
二是文中这种中断登记的提法,不符合“连续登记”的原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及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在权利人确定的情况下,其原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是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改制、不符合划拨供地范围又需继续使用等)后,通过审核批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权利人继续依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情形,这种情形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多数地方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现行规章中没有明确内容对此问题进行规定,我们只有通过立法本意来解释这个问题。
将问题所述情形,对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四种登记类型,用对号入座的办法,逐项比对,逐项排除,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可以排除,不符合问题所述情形,首次登记则因为前边有一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也应排除。剩下的变更登记规定的6种情形中,唯有8.2.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虽严格说也比对不上,但我们可以通过“削足适履”,的办法,来“牵强附会”胡批一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在簿证使用和填写说明中规定“使用期限填写具体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起止时间,……土地所有权及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那么就是说划拨土地是无使用期限的,所以应该不填,当划拨转为出让后,使用期限由无使用期限改变为有使用期限,故而 划拨、出让等权利性质发生改变的,可以参照8.2.1.3办理变更登记。
2019-06-11 1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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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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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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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是属于集体土地证。 1、拥有国有土地征和农民集体的土地证所建的房屋,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村集体土地证是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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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话 没有必要改宅基地的使用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不一样 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里的一户 可不是一个人而且你父亲 只作为代表写在土地证上当然如果你担心其他变故由你父亲协议转让你或者 立遗嘱 你父百年之后 房屋继承后 土地随之转移前提都必须是 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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