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体系的产权都40年。满40年后交税就可以了
全部5个回答 >铺面产权多少年? 关于房产商铺产权是多少年
137****8266 | 2019-05-31 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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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256 纯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商住综合的是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商铺用地五十年。
2019-05-31 11:21:55 -
142****7372 产权一般在我国由两层含义构成:
一是房屋产权(一般由房管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
二是土地使用权(一般由国土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你所谓的产权多少年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高年限都有规定:如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你所购商铺是30的话,不违反现行规定,但是很明显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间已经有十年左右,所以购买人在购买时应进行价值评估,30年和40年的价值确实有不同之处。 2019-05-31 11:21:51 -
131****8514 1、商铺等商品房屋产权没有期限。
2、土地有出让年限。
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019-05-31 11:21:47 -
138****4321 9月27日,国土资源部透露,全国31个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成;同时,北京、上海、重庆、江苏、贵州已经全面完成所辖区域市县职责整合任务。9月22日,深圳市的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正式更名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为全国一线城市中,首家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城市。而就在昨日,有消息称房产证也将正式退出广州的历史舞台。
荔湾、天河、从化房管局透露,本月底开始,房产证版本将调整更新,换成不动产权证。但具体细则还未出台,而其他区的房管局则表示暂未有新通知。
这个消息什么意思呢??这也就是说,以后房产没有40/50/70年的限制,大家以前纠结的这些将毫无意义!以后都将是统一不动产权证!以前几十年只是土地使用年限而已,房子永远都是大家的!包括现在的不动产,也是这样的,土地永远计算时间,房子永久是大家的,而下月起住宅、公寓、写字楼、商铺产权已统一,永久产权!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新政办理多新工序,需出带编码图纸
据房管局表示,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和原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唯一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而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一份带编码的图纸。
相关按揭公司提醒,到测绘院出具图纸需备齐业主本人拿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费用大概40元左右。如果新买家是一个人就出两份图,两个人就出三份。
而荔湾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友情提示:如近期需要办理房产证,**好先办理现版本的房产证,因为不动产权证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在不动产证办理刚开始的阶段,办理过程可能会比较麻烦。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动产证启用后,原有的房产证一样有效。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不动产证来了,对楼市有什么影响?
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两个功能:一是明晰和保护产权,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而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后,直接影响的还是房产持有者。
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不动产登记出现了明确的时间表,但具体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一是市民接受的过程,二是具体实施细则落地。目前看对房地产市场尚未马上产生直接影响。不过从长远考虑,业内人士提醒对于手头有多套房产的业主而言,有些房产确实需要早做调整和处理。
专家亦表示,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应不会立竿见影,但长远来看还是会有抑制房产投资,打击多套房业主的持有信心的效果。因为,除了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征收的房产税,目前我国尚未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其中的一大原因正是产权登记不到位,统一登记制度的出台,就为住宅在内的不动产提供了征税依据。 2019-05-31 11:21:44 -
142****2119 近日再次接到一产权式商铺纠纷,委托人郑小姐在中介及律师忽悠下误买了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某产权式商铺,签约过程中卖方以保障买方权益为名,指定律师为买方服务并收取买方律师费,郑小姐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在律师“审核无异议”后签署了全部资料,回国后发现所购房屋为产权式商铺,存在返租到期后无法收回使用的情况,于是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而纵观全国各地产权式商铺,几乎百分百发生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深圳本地的太古购物广场和怡景中心城),而且**终基本都是购房者吃亏!因产权式商铺属纠纷重灾区而且其售后包租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涉嫌变相融资,南京早在2006年已经明确叫停,而包括深圳在内的其他很多地方仍在在违规销售,现以惠州港惠新天地为例予以剖析以示购房者: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原告(投资者)等183名业主与被告惠州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位于惠州市演达大道11号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商铺,同时与被告签订《港惠新天地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入伙时即将商铺委托被告经营,并承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不续约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交铺标准返还商铺。委托经营后,被告对所有商铺进行了统一装修设计,导致部分业主商铺位于消防卷闸门、消防门、立柱之下或公共通道,相互之间没有间隔墙,没有独立水电。
据当事人介绍,3年经营期满后,被告即以经营不好为由要求降低租金,由于产权式商铺没有物理隔墙,整层商铺已被统一改造对外经营,原告无法收回自用,故不得不同意降租续约。第二次期满后,被告再次要求降租续约,租金回报率已不抵银行利息,而被告给出的原价收购原告亦无法接受,导致双方续约不成,被告要求返还商铺通知原告收铺,原告因无法独立使用,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后收铺,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将商铺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毛坯交房状态并隔墙、通水电后予以返还并赔偿直至返回之日止的损失。
一审判决:购房者败诉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移交原告所购买的商铺是否需间隔墙和通水电,原告所购买商铺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被告是否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返还的标的物是否存瑕疵,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从涉案商铺性质分析。《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从《协议》约定看,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将所购商铺委托(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并授予了被告对物业结构改造及装修权、决定和修改物业经营定位、经营范围和方式、物业的租赁权和转租权,同时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在协议期内商铺由被告进行统一管理,原告购买被告商铺的目的系在于商业盈利,并基于被告所提供的专业的、统一的商场运营模式获得投资回报,鉴于原告所购买的房产具有很强的商业投资性,这种性质决定了其在使用方式上应当与一般房屋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涉案商铺的使用方式分析。由于业主之间所购买的商铺面积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中没有明显的分割设施,其只有通过统筹规划,统一经营才可实现其投资价值,二一点独立来看,个体商铺的面积、位置以及商场定位使得其空间的个体独立性很难加以界定,其使用价值也因此大大降低。原告主张其购买的商铺应当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必须达到商品房使用的一般属性,必须满足业主自主经营的条件,而实际上在商铺之间面积金街的情况下,业主自主经营与邻接业主的使用方式之间差异的矛盾同样是难以调和的,如果业主强调自行运营,除了业主达成了统一的意见,否则业主个体难以保证期在行使自身物权时不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署《协议》是已就商铺整体运营事宜进行了约定,并委托被告依照商场的整体商业运营模式在形成了统一格局后用以对外招商,使原被告双方利益**大化,另从原告提供的《合同》平面图可认可,被告在销售时就已将其功能定位为产权式商铺,原告是悉知的。平面图显示,整层被分割和若干紧密相连的小长方形面积,紧密相连的小长方形面积又形成稍大块长方形面积,稍大块长方形面积被分割城若干个区域,区域间有共同通道。无论中间被分割且相互连接的面积,还是星湖连接的面积,以及原告租给被告经营过程中都没有设立明确的四面围墙或间隔墙。该平面图为商场整体平面图,是《合同》附件,也即原告在购买商铺时以及对商铺的性质以及使用方式有了明确的了解,其使用方式在在初始阶段系通过业主签订《协议》的方式统一委托商场对外招商运营就没有间隔墙、通水电。《房地产权证》出现“众墙”是代表房屋的产权界限,并非指实体墙。由于业主与业主所购买的面积之间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中没有分割墙体,所以,业主们之间的空间权利无法区分,处于交织状态之中。因此,当商业广场所有业主的面积所有权相结合时,其空间异议可以得以充分体现;一旦独立来看,其空间的个体独立性则很难界定。因此,商业广场所有业主购买的面积总体上看,具有大房屋的特征,总体加以使用没有权利冲突问题;但如果从个体独立的意义上观察,则无法将单个业主的空间权利与其他业主的空间权利进行区分。现原告以被告返还的商铺无间隔墙、通水电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为由,不予接受租赁物,则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归责于被告。
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已经通知原告收铺,并告知逾期收铺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目前已有部分业主收铺,如果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即拆除装修按毛坯房状返还商铺,则可能存在不符合其他业主经营要求而致其权益受损,将违反民法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也会对原被告双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返还租赁物的问题上并不存在过错,业主在商铺返还问题上,应尊重客观事实,从符合业主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业主形成统一意见,妥善解决纠纷。
被告应付承担原告经济损失。鉴于商业广场的装修现状已经形成添附附和,如在业主未形成统一的收铺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标准进行返还,将造成双方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损害一部分业主的权益,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益追求的价值取向。而在此层面上,已目前现状将商铺交还业主明显高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业主在未明确统一的商铺使用方式及规划经营格局的情况下,应当先对商铺进行接收后再统一协商后续经营事宜,原告拒绝接收其买受商铺的行为,导致自身经济损失的产生并继续放任损失的持续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在商铺返还的问题上难以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本案的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为阻力合同关系,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租赁物是否已经返还,至于商铺返还中消防设施或结构柱或装修设施占用铺内面积问题,及面积减少等均系属于租赁物返还的瑕疵问题,应当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商铺是否存在瑕疵则另案主张权利。原告在委托经营关系解除后未与被告形成新的委托经营关系且被告又未使用原告商铺的情况下,主张回报率损失,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6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05-31 1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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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铺面产权多少年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所以,商铺的产权一般都是4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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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商住综合的是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商铺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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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年限为40年。如果是沿街的公寓,底楼商铺,楼上公寓的,土地用途为综合的,使用年限为50年。上面的年限都要包括建设所花的时间,不是从你购买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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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等商品房屋产权没有期限。2、土地有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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