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按揭贷款按揭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在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与房屋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所拥有的对商品房的期待权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的出卖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如果房屋买受人未能依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即可取得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通过按揭贷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办理按揭贷款的当事人有三方,银行是按揭权人、购房者为按揭人,开发商称为担保人。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按揭购房的优点主要有:1、按揭贷款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解决了需要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的困难,将大笔资金分解为长期小额资金还贷。2、按揭贷款**不占用大量金钱,还款期限长,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3、银行替你把关。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提高购房的安全性。
全部3个回答 >期房可公正吗?应该怎么办理呢?
138****7450 | 2019-05-31 01:14:39-
141****6403 要看具体的公证事项,大部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的。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2019-05-31 01:15:22 -
147****0072 一般是不可以公证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公证的操作模式,但是公证的只是"公证转让”,风险很大,公证处只是对双方买卖行为进行公证,但公证处很难查明“房屋产权人”的真实产权情况,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于买房人来说,如果对于其中实情了解不清,可能遭遇日后纠纷甚至欺诈。 2019-05-31 01:15:15 -
147****7756 购房合同可以办理公证。
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侨胞)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4: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6: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7:内(外)销商品预(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8: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书面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书面证明,集体企业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9:付款赁证(如已付款)10: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二手房)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公证程序 1、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2、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三、公证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标的额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公证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2019-05-31 0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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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根据**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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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现在办户口必须等拿到房产证以后才可以,所以你们还需要继续等待。你买的是期房吧,有了房产证才能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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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购是针对家庭而言,你不属于限购,你属于没有购房资格,但是你爱人有,所以可以买房,而且可以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你指的是一手房的合同是吧?为免麻烦直接写上2.一手房的过户和出房本,无特殊情况直接按照商品房认购合同来,可以加你名字,也会直接出你们俩的名字放心吧,限购是指名下套数多,才叫限购,你这属于无资格,国家不会对这种刚需下狠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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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定义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买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概述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订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就如你给朋友几百元钱,让他为你代买一件物品,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买了,让他把钱给回你。在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中,意向金转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国内的行业惯例。意向金转订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违约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应当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意向金转为定金后,如果下家违约不买房,意向金将不能退还:如果商家违约不卖房,则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下家。但是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只是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做了简单约定,那么当上下家在登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等其他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并导致买卖合同**终未能签订,上下家均不不存在违约情况,交易的失败不能归责与任何一方,即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应当解除意向金转为定金后的担保关系,即退还意向金。缺点:一旦付给中介意向金,那么你只能在他这一家中介进行购买意向的房屋。购房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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