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是登记土地使用权利信息的,房产证是登记房屋信息的证件,二者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土地使用证在国土局进行办理,房产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土地证是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
全部4个回答 >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样吗? 土地使用证和房权证有什么区别?
154****2556 | 2019-05-30 18:14:38-
153****3668 现在改革了两本证变一本了。 2019-05-30 1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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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677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利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犯、妨碍房产证上记载权利的义务,如果认为房产证上记载有误的,应该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物权法草案》的第19、20条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二、保证交易安全。
在房屋交易前,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若房产证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的,则任何善意第三人都可以推定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与之进行交易。交易成功后,如果有新证据表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是真实的权利人,比如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证明登记已完成
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经审查认为可以登记的,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向权利人颁发房产证,足以证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房屋权利登记,房屋特权发生效力。
四、制约登记机关的行为
房产证记载应与登记簿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簿为准,而登记簿是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其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掌控范围内。通过向权利人颁发房产证,可以限制和避免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擅自更改登记薄记载的内容。 2019-05-30 18:14:56 -
143****8537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俗称“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俗称“房产证”)在商品房的权属等问题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又有所区别。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联系
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1、概念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土地局出具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房管局出具的承认房产归属人的凭证。
2、性质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
(2)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2019-05-30 18: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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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
王萌 韩佳辰
编者按
前不久,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播出了一条“惊人”消息:居然有人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
目前,市面上“通行”着三种房产证,一种是2000年前印发的,被称为“普通版”,一种是2000年开始印发的,被称为“2000版”,还有一种2015年11月开始使用的“不动产权证”,他们都有哪些区别,在办理公证时,我们又该如何区分呢?
“普通版”与“2000版”识别真伪通用要点
1
从房屋所有权证的封皮看:
真证封皮为深红色,上部印有国徽,下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这些字分两行,上面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一行是“房屋所有权证”,上下两行字是完全对齐的,但字号的大小不一样,上面的字小,下面的字大。
2
从纸张上看:
真房产权证的内页纸张用的是定向不定位的房产证专用水印纸,它是采取特殊工艺制作的产权证专用纸,其识别方法类似人民币的水印头像,真的产权证封面硬实有纹理,摸起来有凹凸感,颜色鲜艳(深红色),字体纹理清晰醒目;
假的产权证往往封面光滑,颜色暗淡(暗红色),封皮较软。 假房产证的水印质量粗糙、模糊不清,有些房产证印刷上一层白色不透明油墨,冒充水印,如果仔细辨别,应可分出孰优孰劣,且真产权证纸张光洁,挺实。假房产证纸张手感稀松、柔软。
3
从发证机关印章看:
真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是由机器套红印制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以后)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公章,而填发单位的图章是用印泥盖上去的。
4
从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看:
内容一般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地号、产别、房屋状况、共有人、土地证号、权属性质、使用年限、设定他项权利摘要、附记等,通过核实这些信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
5
从房地产平面图看:
真房屋所有权证上有一张房地平面图及一张房屋登记表。图和表上均盖有测绘部门的章,另外图和表是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在一起的,在粘贴的连接处盖有骑缝章。另外,真产权证中的房屋分户图纸是专用纸,纸张较厚;假产权证的图纸很薄,类似一般的A4纸厚度。
6
从尾页编号看:
真产权证封皮反面下方的的建房注册号是机器印制的,呈线状,手摸起来有凹凸感;假产权证的注册号是手工雕刻的章盖上去的,手摸起来没有凹凸感。
7
从产权的性质种类看:
目前房屋的产权性质基本分三类,一是商品房,二是房改房,三是经济适用房。这是由我国特殊的住房制度决定的。不同产权性质的房屋在产权证上记载的信息是不一致的,比如商品房,以海淀区的为例,房产证的编号为“(海)私字第XXX号”或“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XX号”,如果该商品房以前发生过转让交易房产证的编号为“(海)私移字第XXX号”或“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XXXXXX号”。
北京市管理的房屋产权编号与各区不太一致,北京市权属的编号为“(京)私字第XXX号”,括号内是京字而不是各区的简称,除产房证之外,一般北京市权属的房产证还有一个黄色的土地证,而一般区县房屋是没有土地证的。
另外,房改房的产权证编号与商品房不一致,下面仍以海淀区举例,房改房的编号也分几种,房改房分成本价与标准价的房屋,因此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其产权证编号为“(海)私成字第XXX号”或“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XXXX号”,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其产权证编号为“(海)私标字第XXX号”或“京房权证海私标字第XXXXXX号”。以昌平区为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其编号为“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XXXXX号”或“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XXXXX号”,并在下面盖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小红章,另外,如果面积超标,在附记一栏内还盖有“超标补交综合地价款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红章并手写填有具体的超标 2019-05-30 18: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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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利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犯、妨碍房产证上记载权利的义务,如果认为房产证上记载有误的,应该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物权法草案》的第19、20条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二、保证交易安全。 在房屋交易前,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若房产证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的,则任何善意第三人都可以推定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与之进行交易。交易成功后,如果有新证据表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是真实的权利人,比如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证明登记已完成 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经审查认为可以登记的,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向权利人颁发房产证,足以证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房屋权利登记,房屋特权发生效力。 四、制约登记机关的行为 房产证记载应与登记簿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簿为准,而登记簿是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其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掌控范围内。通过向权利人颁发房产证,可以限制和避免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擅自更改登记薄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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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购买,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1、因为只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也就是意味着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房屋的所有产权。未经审批同意,此类房屋不能上市交易,私下签定交易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3、房地产发展商的主体资格,房地产商在卖商品房时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1)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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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俗称“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俗称“房产证”)在商品房的权属等问题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又有所区别。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联系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1、概念(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土地局出具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凭证。(2)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房管局出具的承认房产归属人的凭证。2、性质(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2)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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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利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犯、妨碍房产证上记载权利的义务,如果认为房产证上记载有误的,应该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物权法草案》的第19、20条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二、保证交易安全。 在房屋交易前,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若房产证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的,则任何善意第三人都可以推定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与之进行交易。交易成功后,如果有新证据表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是真实的权利人,比如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证明登记已完成 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经审查认为可以登记的,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向权利人颁发房产证,足以证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房屋权利登记,房屋特权发生效力。 四、制约登记机关的行为 房产证记载应与登记簿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簿为准,而登记簿是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其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掌控范围内。通过向权利人颁发房产证,可以限制和避免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擅自更改登记薄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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