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一般还是没有问题的。万一棚户区改造的楼房出了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中心申请质量检测,如果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可以退房;2,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维修,承担保修义务,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全部4个回答 >棚户区改造能建电梯房吗?棚户区改造的楼房,质量一般怎么样?
145****6176 | 2019-05-28 23:26:00-
146****2957 质量一般还是没有问题的。
万一棚户区改造的楼房出了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中心申请质量检测,如果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可以退房;
2,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维修,承担保修义务,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2019-05-28 23:26:32 -
154****6054 1、棚户区改造可以建商品房:无论以何种名义进行拆迁,都应当给老百姓合理的补偿。如果补的不公平,不要在协议上签字。
2、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3、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2019-05-28 23:26:26 -
153****4495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弊端:
棚户房转让上有限制也是在税收上有区别,而不是不能办不给办,一般说来不能办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弊端有:
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2019-05-28 23:26:20 -
136****0132 没有房产证也可以。只要有购房合同。你要核对下,购房合同与房东的身份证是否一样。如果购房合同是房东家人的身份证,那么签合同时,要购房合同的签字人员与你签。这样如果有问题在法律面前才可以生效。一般无房产证的有两种。一种是刚买下,两个月之内没办理。一种是集资房。而房产证也分两种,我们称作大红本,小红本。大红本是房产永久使用证和土地使用证。小红本只有房产使用证。你自已问下房主。搞清楚再签。 2019-05-28 23: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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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造的资金来源是国家投资或政府财政资金,经发改委立项核准以后就需要招标,如果是财政立项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势(也属于招标但是手续没那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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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住房五年内不能买卖。分析如下:1、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属于安置房性质,此类住房不允许买卖,无法办理过户。2、这样的住房需要房主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此时住房为正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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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也就是不能过户。如果安置房有房产证,那么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1、政府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2、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3、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满五年的住宅不用交营业税,但是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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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被拆迁人对政府的拆迁工程不理解,认为政府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开发商拿政府的“民心工程”做“挡箭牌”。对于被拆迁人的这种不理解情绪,社会和谐安定面临严峻挑战。 (二)被拆迁人对拆迁的片面认识 被拆迁人往往拿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或对自己有利的,一点盖全,过分强调权利,而忽视自己的义务,即被拆迁人只拿《物权法》说话,形成对立情绪。其实政府和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作为政府,应该加大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厚此薄彼。 (三)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混同” 政府和开发商关系“混同”,拆迁人和开发商是两个法律主体。实践中,政府和开发商关系往往模糊不清,造成被拆迁人误解,开发商的一些不当行为让政府来“买单”,让政府背黑锅。在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人员,辛辛苦苦,却落下骂名,我们政府要规范各环节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避免误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方式方法存在的问题 开发商过早介入,形成“越位”,在利益的“博弈”中,被拆迁人感觉到“势单力薄”,形成对立情绪。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被拆迁人情况复杂多样,有集体的、个人的、建筑有违章的、临建的等等,拆迁方案不可能搞“一刀切”,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比如:“温情拆迁”可以借鉴。 (五)对落实拆迁政策的问题 构筑棚户区改造“全面质量控制”体系,政府从质量、安全、成本、利润及和谐指数进行目标控制、监管,制定相关的评估办法,堵塞漏洞,真正把政府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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