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1、所有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用途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1)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2)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2种:(1)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2)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全部3个回答 >什么叫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啊
138****2769 | 2019-05-25 21:39:53-
154****3032 我国土地所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范围有:1、村农民集体;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是集体的。 2019-05-25 21:40:21 -
142****7701 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表现形式有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3种。 2019-05-25 2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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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605 简单来说,国有土地在定义上属全国人民;集体土地在定义上属一部分人。两者都是公有土地。
国有土地允许买卖,集体土地现在是不允许的。
从实务上来看,城市土地都是国有土地,农村土地都是集体土地。 2019-05-25 21:40:11 -
142****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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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点】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征收到底哪里不一样?
【项 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地 区】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例背景】
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某村的张先生及7位村民,他们各自在村里都有合法的自建房。2017年12月,因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经了解,张先生等人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但区政府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张先生很是困惑,为什么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明明写的是“集体土地”,但《征收公告》上却白纸黑字的写着“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呢?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公告》违法!
通常情况下,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高,对张先生更有利,那么张先生为什么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本期律师】毕文强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十余年征收拆迁案件承办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拆迁专业律师
擅长:案件复杂局势把控、宏观策略制定、谈判、辩论等
【盛廷普法】
我们通常说的“土地征收”其实是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实际操作中被征收的不仅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还有那些在集体土地上搬不走的东西,比如房屋啊,青苗啊,蔬菜大棚啊之类的。而“国有土地征收”其实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过程。由此可见,前者相比于后者更为复杂,在程序上自然也更为严苛,这就是政府之所以冒着风险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替代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原因。而被征收人对征收知识的了解少之又少,很难将两者区分开,这也正是被政府利用的盲点。本案的征收公告适用《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错误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给予了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补偿的,但不能直接适用这一规定来审批!总的说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各自有法可依,两者**大的区别在于审批机关不一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审批只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可。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批权限远远低于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2019-05-25 21:40:06 -
132****6211 首先我们要知道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则是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次在征地拆迁时也就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7,落实补偿后交付土地。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政府机关应当在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即发布拟征地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相当于发布征地公告后的补偿登记手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组织材料报批和批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调查结果、听证情况报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上报有批准权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征收程序合法的,给予市、县政府批准答复,即我们所说的征地批文。
5,土地征收公告。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当地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当地土地资源行政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当附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征询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9,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1, 产权置换补偿:将房屋面积折算成楼房面积分新的房产补偿;
2,货币补偿: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以货币方式来补偿;
3,综合性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来补偿。
补偿原则是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 2019-05-25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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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1、所有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用途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1)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2)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2种:(1)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2)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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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你可以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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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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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2、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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