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全部3个回答 >单位产权房子会收回吗?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
144****3180 | 2019-05-23 0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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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529 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
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2019-05-23 00:23:58 -
157****6887 要看具体的情况,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内产权式不属于职工的,但如果说产权过了期限已经属于职工则单位是没有权利随意收回房产的,产权属于谁也要视情况而定了,不同情况期限内则产权归属也是不同的。
2019-05-23 00:23:54 -
156****0356 单位的福利分房在上一世纪是很多职工都想要的一项福利,也是现在的人完全享受不到的,但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在现在的房产政策下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涉及到一些单位回收以及转让的问题,那么单位福利分房收回需要补偿吗?收回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单位福利房收回需补偿吗单位是产权人,职工是该房屋的租赁人,在职工和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动产租赁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单位要卖掉包括你租赁的房产,你有两种权利可以行使。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规定的你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在整体出卖,那么,你在不能购买全部财产时,则整体购买人的权利优于你的优先购买权。
2、此时可以行使第二种权利,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仍然可以主张租赁权。
3、根据情况和实际生活中的一般习惯,职工和单位之间不可能对房屋内的简易装修进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规定,对租赁物的改造,当然用益物权的利益而换取单位的那一点对房屋内的简易装修费,但这不是法律的的规定,而是你们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标准回收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回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回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回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回收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回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回收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回收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回收单位安置住房,房屋回收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现在已经没有了单位福利房的分配,但针对上一世纪的单位福利房分配新的问题开始出现,回收,房产转移,赔偿等问题层出不穷,今天小编专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看后对您有所帮助。 2019-05-23 0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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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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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得福利房,只能本单位内部职工之间,通过单位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不对外部人员办理。或有房主和单位协议买断产权,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办理出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就可自由过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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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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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的房子,属于公房性质,个人没有全部产权,一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而且该住房所属土地也是集体性质,这类住房不能对外转让和抵押更名过户,只能单位内部职工之间通过单位过户,这类住房不会被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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