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全部4个回答 >我想要请教下房产过户没有产权人签字有效吗?
158****2443 | 2019-05-22 11:31:27-
152****5278 按规定房产过户的时候是必须本人到场签字的!如果已经办理完了过户那**大的可能应该就是你父亲又模仿你的笔迹写了一份委托书!而且拿了你的身份证!
这个交易是违法的!不过这套房产的交易对你公务员没有任何影响。
放心吧,对你没有影响的。总体说来,交易是违法的,但是既然从买房到**后交易完成你没有资金交易!而且都是家里人内部操作,不用太过担心就行! 2019-05-22 11:32:36 -
141****2103 房屋过户协议不是本人签字这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视为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有人是可以授权委托人签字的。 2019-05-22 11:32:22 -
148****3815 有很多细节还不清楚。比如如果房屋有抵押,房产证上一定会表明抵押情况,还有你们去过户时,工作人员应该提醒你们房屋有共有权人,必须卖家与共有权人共同到场才能过户等等。
撇去细节因素,单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因为房屋有共有权人,共有权人不同意,房屋不能出售(当初很多房东就是利用这种方式涨价的)。由于房屋无法出售,但不是违约,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2019-05-22 11:32:17 -
154****5672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肯定是需要双方签字才能生效的。
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应该是不同的。
一、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确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这里“共有人”的含义是: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款中“共有人”的含义应该是指产权证上明确载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经登记的实际共有人,因为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购房人审查拟交易的房产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实际共有人势必会加重买受人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买受人依据卖房人提供的房产证进行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其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当房产登记在擅自处分人一人名下时,其与买受人的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当然,如果其他的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是恶意的,其买卖行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其他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道房产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离婚纠纷之中,那么买卖行为便会因为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而导致无效,即使房产已经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也应该返还房产。因此,在房产登记在擅自买房人一人名下时,原则上应该认定行为有效,只有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才无效,举证责任在其他实际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认定无效,势必会损害无辜买方的利益,助长卖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理由而随意反悔,从而也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这与我国《物权法》立法本意相违背。认定买卖行为有效还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在房产登记的问题上要依法办事,而不是依习惯办事,对推进法治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按照《城市房地产法》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前面已经陈述,此处的“共有人”是指产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因此,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同样,这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这就是当买受人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应该有效,但这需要买受人对自己的“善意”提供证据,而且必须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行为依然属于无效。总之,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行为原则无效,但善意取得为例外,这时举证责任在买受人。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了原则有效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可以加强买受人的主意义务,促使其对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综上,依据产权登记的两种不同情形,擅自买卖行为效力的认定原则也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形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无效的举证责任在实际共有人。第二种情形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有效的举证责任在买受人。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和平衡了实际共有人和买受人的利益。 2019-05-22 1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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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情况真如你所说,这个交易从头到尾都是不合法的,首先,如果想以你的名义买房,必须你本人到房产局,带着你的身份证签字才可以,或者你父亲带着由公证处出具的你委托你父亲帮你购房的委托公证书才行,普通的委托书也不行。第二,卖房的审核是更严格的,除了房证和契证之外,还需要你本人携带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已婚的是夫妻双方携带结婚证),在房产局声明你同意卖房,这个交易才是有效的。或者另一种情况就是你父亲做为受托人,携带你通过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来委托你父亲帮你卖房。但是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如果想出公证书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也是必须你本人到场声明才能出具的。所以说,这个整个交易过程有很多问题,第一,如果是用公证书卖的房,那主要问题就出在公证处上了,如果是直接以你的名义卖的房子那就是出在房产局上了。看来你爸的能力是挺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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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进了央行的贷款黑名单,就是神仙也帮不了你。一,全款买房二,等不良记录自动消除后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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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贷款但批贷后要把原贷款还上才行,另外现在用途是买房是不行的,你还要再找别的用途。满足以下条件的话,贷款还未还清的房子也是可以再贷款的1、借款人能够出示房产证;2、该房产具有可贷款空间。如做抵押贷款的房子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值的60%,那么一般想要获得贷款额度比较困难。而如果该房产房贷目前只有房屋总价值的20%左右这样的,就比较容易申请到贷款;3、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的还款能力,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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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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