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交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会给交付一方写一张收条的。合规的收条应该是这样的:收条 今天收到***交来购买***号楼第***号房屋购买定金**万元,该房屋的合同总价款为***万元。该定金视为对购买合同和意向的保证,如果交定金放弃购买此房屋,则双方约定此定金不予以退还;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愿意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视为毁约,应该在毁约之日当天向交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款项。双方购房意向终止。收款人(签名并按手印)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全部4个回答 >购房收条怎么写? 卖房人收到买房人房款 收据证明怎么写
134****5093 | 2019-05-14 08:40:26-
138****2467 收据
今收到xxx购房款 元整(小写交款人手印)(大写 元。
交款人手印) 备注:根据购房合同第xxxx号,xxx(身份证号: )交来第x批购房款。
收款人(单位全称及公章)
收款经手人:签字 手印 交款人: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2019-05-14 08:40:45 -
132****7686 买房收据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同时也能够证明买方履行了合同中相应的付款义务。
但其也仅能作为付款证据使用,在我国的法律上,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登记,有无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买房子时,要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应该到房产登记处登记,并领取房产证。
所以如果只是拿到了收据并不能证明你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证明你与房主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房主依然可以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其他人作了房屋登记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用到收据作证明的时候都是在法庭的质证环节,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据,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达到一定的证明目的。
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收据一定要妥善保管,它与付款转账记录可以形成完美的证据链条,从而保障我们的合同权利不被侵害。 2019-05-14 08:40:40 -
148****1943 标题 收据
内容 今收到XXX交来坐落于XXX(房屋具体地址)房款XXX元,大写XXX元整,特此证明。
收款人:XXX
交款人:XXX
日期:某某某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2019-05-14 08:40:36 -
146****5104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房子还在买房人名下,则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买房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卖房人(不是代理人)。
但是,如果买房人又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需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则卖房人不能取回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向代理人和买房人主张赔偿【《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则卖房人可以取回房屋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如果卖房人的利益仍旧受到了损害,还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代理人和买房人主张赔偿)。
附:A与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C、D系母子关系。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201室房屋产权(以下称涉案房屋)原登记于C、D名下。 2010年6月13日,C、D签署《委托书》一份,委托B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201室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包括代为注销抵押登记、代为签署买卖合同、领取房屋转让款、办理过户等手续。上海市某公证处对此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10年6月17日,B作为抵押权人(贷款人),C及D作为抵押人(借款人),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90万元。同日,B作为申请权利人,C、D作为申请义务人,向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登记的债权金额为90万元。 2010年9月20日,案外人E作为抵押权人向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债权金额为50万元。D、C作为抵押人在抵押登记申请书中签名。2010年11月12日,C、D与A签订编号为1135863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C、D将涉案房屋出售给A,房屋价格为90万元,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后B、案外人E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同年11月16日,C、D及A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原审另查明,2011年1月11日,经上海F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居间介绍,A与G、H签订了编号为1182820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A以9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G、H。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G、H于2011年1月9日支付定金5万元,此款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转为房款;G、H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房款10万元,于2011年1月19日支付房款50万元;另G、H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由银行直接放款给A。同日,双方签订一份《装修补充协议》,约定房款95万元不包括房屋装潢、厨卫设施设备的费用。双方协商同意由G、H另行支付装潢、厨卫设施、附属设备的补偿款35万元。G、H于该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A(B)装修补偿款35万元,支付房款10万元。同月18日,G、H通过银行转账支付A(B)房款50万元。同日,A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G、H支付的房款共计65万元。2011年2月12日,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核准登记G、H为系争房屋产权人。原审又查明,2011年2月3日,D用1522155××××的移动电话向公安部门报警称,有人在撬开涉案房屋的房门,请求民警到现场处理。2月18日,C向110报警,表示有人撬开其家门。3月3日,D向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0年6月11日,被他人以借款担保抵押及公证方式骗售涉案房屋。此后,C向公安等部门信访,称其房屋被骗售,要求救助。 2011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向G了解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G陈述,其于2011年1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涉案房屋产权人A签订买卖合同,以130余万元价格受让该房,出售方办理买卖手续的人为B,而A系挂名的产权人。1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其更换了房屋门锁。然至2月2日,其发现房门门锁又被更换,无法开门。2月3日,其再次上门时发现,此房内居住一男子及一老太。后了解到此两人为A的上家。希望派出所出面解决此事,将该两人赶出该房屋。同年4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向B了解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B陈述,2010年6月,其从一家房产中介了解到D准备出售涉案房屋,于是其与D开始接触,谈好交易价格为90万元。D及其母亲到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委托B办理出售房屋的相关手续。在公证前,其先支付D17万元左右。后双方又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又给了D25万元。至2010年8月左右,其陆续将房款付清。由于此房为动迁安置房,所以其与D母子约定,房屋属其所有,由D租借,每月房租3,000元,直至可以办理过户之日为止。此后,此房可以办理过户,但其名下有较多房产,所以就将房屋过户登记至A名下。后因其与D闹矛盾,决定不再租给D,故在D在场的情况下,叫人将D母子的财物搬出房屋。其通过中介公司为D在外借了一套房屋。之后,其将此房出售给了谢姓买家。 原审再查明,2011年3月,C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C、D与A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恢复产权登记。诉讼中,原审法院追加D为该案共同原告,G、H为第三人。经审理后,于2011年6月17日判决驳回了C、D的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1年10月,C、D又提起诉讼,要求A、B支付房款9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254号判决。B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提供了由D签字的《预付房款收据》一份,证明其已经与D结清房款90万元。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预付房款收据》上“立据人”及“签名”处的D签名均由其本人书写。
2019-05-14 0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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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据内容 今收到XXX交来坐落于XXX(房屋具体地址)房款XXX元,大写XXX元整,特此证明。收款人:XXX交款人:XXX日期:某某某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标题 收据内容 今收到XXX交来坐落于XXX(房屋具体地址)房款XXX元,大写XXX元整,特此证明。收款人:XXX交款人:XXX日期:某某某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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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收条,今收到买方谁谁谁位于-房屋产权证位置—房屋全款—多钱—特此证明!收款人签字按手印!加上日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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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购房款收条怎么写答
你是卖方吗?收据这么写收条今收到某某某交来购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地址(房产证地址)的购房款***元整收款人:某某某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愿意的话,还可以加上一个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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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会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所以不写收条也没关系。**款资金监管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3、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款金额;4、买方支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5、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6、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款。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优势:1、避免纠纷,防范风险。资金监管**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或房款交付发生纠纷。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的转移申请后,只有买房人将全部房款存入专用账户后才会登记发证,确保卖房人能收到房款;如果房屋不能正常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就会把房款退还给买房人,从而实现钱证两清,保证了房屋权属,防范了资金风险。2、简单方便,缩短时限。资金监管转移登记时,不仅所有的程序保持不变,没有增加任何交易环节,房证办结后,开户银行会及时通知卖房人就近到任何一家储蓄网点取款,非常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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