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肯定比买房款多呀。如果房屋已经做好过户手续,也就是现在房屋的产权证上已经是你的名字了,你就可以作为房子的主人与开发商协商拆迁款的补偿问题了。至于贷款,我想可以与拆迁补偿款进行对冲,或是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去还贷款都是可以的。现在楼主要做的就是再找房吧,等拆迁补偿款一下来,就可以再买新房了。
全部3个回答 >大产权房能拆迁吗?可以吗?
156****9448 | 2019-05-05 20:39:58-
134****9231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019-05-05 20:40:41 -
137****9407 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房子是不是自己购买,还是开发商负责给建设也是不同的。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2、当地政府应当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3、建议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拆迁安置的有关文件。
有照房和无照房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补偿时将对产权人补偿,也就是你一定要确保产权证上时你的名字,现在很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有几种情况,一是就地安置,就是在所拆房屋地点安置,采取拆一还一政策,就是会在原地分给你一套房子,超出的面积按照成本价补差价;二是异地安置,也就是在你被拆迁房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三是货币安置,就是按照当地补偿政策,每平米给与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进行安置。 2019-05-05 20:40:38 -
148****7901 大产权
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小产权在转让时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2019-05-05 2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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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大产权房能拆迁吗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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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小产权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转为大产权,除非土地性质发送转变,目前的政策法规决定了这样的事情是不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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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小产权房的拆迁主要依靠补地价来获得当地人的支持,而“补地价”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因为它跟征地拆迁的补偿在本质上是同样的问题,只是方向刚好相反而已-征地拆迁补偿是政府向农民或居民购买产权,小产权房“补地价”是小产权房的业主向政府购买(部分)产权(主要是购买产权中的转让权,以便能上市交易)。地价补得太多,小产权房的业主利益受损,会导致业主不愿意转正,存量的小产权房不会消失;地价补得太少,小产权房的业主多占了便宜,会导致人们继续新建小产权房以套取转正的利益,增量的小产权房会源源不绝地出现。而不同地方的开发程度不同,含义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不同,小产权房需要“补地价”的金额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全国一刀切地定下一个固定金额。如何把标准制定得能较为准确地算出合适的“补地价”金额,是很考验政府(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能耐的。制定得好,小产权房的问题就能顺利解决;制定得不好,小产权房的问题不但会一直拖在那里无法根治,甚至有可能比现在更加恶化。 征地拆迁补偿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早期的时候可能是补偿得太少,导致官民冲突频频,给社会的集体记忆留下“征地折迁都是损害居民利益”的不良印象,被如今少数别有用心的“钉子户”利用来混淆舆论的视听。但现在更普遍的情况其实是矫枉过正,补偿得太多(“拆二代”一词的出现是**有力的证据)。恶果之一是推高了楼价,因为楼价必须要弥补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内的所有成本——所以一方面抱怨楼价高,另一方面又同情“钉子户”的人在逻辑上是精神分裂的!恶果之二则是楼价毕竟还是要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并不真的是开发商能随心所欲地提高的。如果某个地段确实不值那么多钱,那里的楼价无法提高到能弥补很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时候,旧城改造索性就不再推行,整个社会将陷于不再发展的停滞状态。据我所知,上海的一些市中心地段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旧城改造的前景黯淡、遥遥无期!那些旧城的住户其实非常渴望政府拆迁来“救”他们(“救”这个说法是他们自己的原话,不是我夸大其辞),但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太高,而且非常担心“钉子户”出现而使众多开发商望而却步,不仅是损害着社会整体利益,绝对也是损害着那些旧城住户的利益。而发达国家过于强调所谓的“法治”,被利益团体利用来劫持社会整体利益,更是已经普遍地处于这种状态之中,以至于他们自己都戏称“developed country”应该译为“不发展国家”才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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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二、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三、如果该小产权房所在的集体土地归属的行政村居民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的,如果是外村户口的居民是不能购买这样的小产权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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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因为并未获得政府的准许建设的,那么房产没有法定的手续,这样的房屋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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