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大产权是指整栋楼的产权,小产权是指大产权分割后过户到业主手中的产权。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
全部4个回答 >大产权房拆迁怎么补偿
141****0385 | 2018-06-16 16:31:25-
132****9816 目前我国小产权房的拆迁主要依靠补地价来获得当地人的支持,而“补地价”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因为它跟征地拆迁的补偿在本质上是同样的问题,只是方向刚好相反而已-征地拆迁补偿是政府向农民或居民购买产权,小产权房“补地价”是小产权房的业主向政府购买(部分)产权(主要是购买产权中的转让权,以便能上市交易)。地价补得太多,小产权房的业主利益受损,会导致业主不愿意转正,存量的小产权房不会消失;地价补得太少,小产权房的业主多占了便宜,会导致人们继续新建小产权房以套取转正的利益,增量的小产权房会源源不绝地出现。而不同地方的开发程度不同,含义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不同,小产权房需要“补地价”的金额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全国一刀切地定下一个固定金额。如何把标准制定得能较为准确地算出合适的“补地价”金额,是很考验政府(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能耐的。制定得好,小产权房的问题就能顺利解决;制定得不好,小产权房的问题不但会一直拖在那里无法根治,甚至有可能比现在更加恶化。
征地拆迁补偿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早期的时候可能是补偿得太少,导致官民冲突频频,给社会的集体记忆留下“征地折迁都是损害居民利益”的不良印象,被如今少数别有用心的“钉子户”利用来混淆舆论的视听。但现在更普遍的情况其实是矫枉过正,补偿得太多(“拆二代”一词的出现是**有力的证据)。恶果之一是推高了楼价,因为楼价必须要弥补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内的所有成本——所以一方面抱怨楼价高,另一方面又同情“钉子户”的人在逻辑上是精神分裂的!恶果之二则是楼价毕竟还是要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并不真的是开发商能随心所欲地提高的。如果某个地段确实不值那么多钱,那里的楼价无法提高到能弥补很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时候,旧城改造索性就不再推行,整个社会将陷于不再发展的停滞状态。据我所知,上海的一些市中心地段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旧城改造的前景黯淡、遥遥无期!那些旧城的住户其实非常渴望政府拆迁来“救”他们(“救”这个说法是他们自己的原话,不是我夸大其辞),但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太高,而且非常担心“钉子户”出现而使众多开发商望而却步,不仅是损害着社会整体利益,绝对也是损害着那些旧城住户的利益。而发达国家过于强调所谓的“法治”,被利益团体利用来劫持社会整体利益,更是已经普遍地处于这种状态之中,以至于他们自己都戏称“developed country”应该译为“不发展国家”才是准确的。 2018-06-16 16:31:49 -
148****4902 旧城改造的产权通常是以下几种:
1、拆迁业主是独立产权的老房子,土地为国有出让,则旧城改造后是个人独立产权;
2、拆迁业主是独立产权的老房子,土地是集体土地,如是原址改造安置,通常安置房是集体产权证,其他用来平盘的开发房是个人独立产权(前提是开发商对平盘土地进行了国有出让权的获得);
3、拆迁业主是公房房主且未购得产权,仅有使用权,这类老房子的土地通常是划拨土地,旧城改造后如土地收归国有后拍卖,则改造后的房子是独立产权,如不改变土地性质,现在的政策,通常只能建设公共设施或是保障房(公租房、廉住房等)。 2018-06-16 16:31:43 -
145****860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18-06-16 16:31:38 -
135****2359 拆迁补偿的房子有房产证,应该是大产权房产。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018-06-16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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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对于居住者来说就像是土地对农民,那就是命根子,拆迁补偿的问题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能保障农民的权益,2018年土地补偿政策有望实施新规定,也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新增4项人性化政策,对此,大家要积极了解、早做准备、主动维权,以免被忽悠了都不知道!一、先补偿后征地现规定:在征地批后再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VS新土地管理法: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前置,即要求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后方可启动程序!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二、先补偿后搬迁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要维护公共利益,更要维护被拆迁者利益。严厉杜绝:拆了旧房没新房。新土地管理法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三、纳入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新土地管理法五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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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产产权70年的说法是误说,准确来说,70年期限是对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限而言,房屋所有权是终身所有,无所谓是否到期,国家无权没收,更谈不上赔偿。房屋存在即享有所有权,除非房屋灭失。当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如果地上房屋依然存在并可以使用,国家也无权收回,不过业主应该按照国家政策续交土地使用费(租赁费)。关于土地使用费应严格区别于市场地价,将远远低于市场地价,所以业主续费将不会构成巨大经济压力。当然,关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续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明确政策,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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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房子是不是自己购买,还是开发商负责给建设也是不同的。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2、当地政府应当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3、建议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拆迁安置的有关文件。有照房和无照房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补偿时将对产权人补偿,也就是你一定要确保产权证上时你的名字,现在很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有几种情况,一是就地安置,就是在所拆房屋地点安置,采取拆一还一政策,就是会在原地分给你一套房子,超出的面积按照成本价补差价;二是异地安置,也就是在你被拆迁房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三是货币安置,就是按照当地补偿政策,每平米给与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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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已经采用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迁拆赔偿款,由拆迁单位统计好赔偿款和获赔户头后,先在银行开立对应户头的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发放给对应的户头,由获赔者自己拿身份证和银行卡去银行激活账户,**后将赔偿款汇入对应账户。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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