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就是保护好你的房子。我的经验是,买好保险,定期检查维修,别让房子出问题。这样才能保值增值。
全部4个回答 >什么是房产保全? 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呢?
132****5481 | 2019-04-19 17:19:43-
151****4870 房屋保全意思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担保,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暂时查封”,短时间内不能买卖或者处置。 法院在房管局下保全的裁定,这样你的房子就不能买卖,不能过户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保全被告的财产,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先把被告的房子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19-04-19 17:20:11 -
157****6914 财产保全担保:由保全当事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出具保全保函,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物业不足的难题,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顺利的得以实现。
可以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行为,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2019-04-19 17:20:04 -
145****5120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019-04-19 17: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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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286 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本期详见《**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
裁判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起是否存在过意或重大过失。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①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②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③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高法民终1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10层。
上诉人(一审被告):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七路688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A座18层。
上诉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实业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豪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渝能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金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海青,中金豪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雪、孙家磊(庭后变更为王彩霞),青岛渝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胡晓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金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青岛渝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均由青岛渝能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中金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应当查明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中金实业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以及保全行为是否违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中金实业公司股权回购的主张,说明中金实业公司的保全行为没有过错,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也没有任何违法性。如果该案**终支持中金实业公司诉请,本案双方当事人将变成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诉争将变得没有意义。二、即使认定中金实业公司存在违法查封问题,因1.2亿元在查封账户内仍然会产生利息,故一审判令中金实业公司承担1.2亿元贷款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房屋销售款不能完全由青岛渝能公司掌握,即使存在账户中产生的也是存款利率,故一审判决支持贷款利率,明显不符合法理。应等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39号案**终判决结果,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另,中金实业公司庭审后提交《关于请求追加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追加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青岛荣置地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置地公司)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金豪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金豪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青岛渝能公司承担。 2019-04-19 17:19:55 -
134****6214 (“诉责险”),自此诉责险面世。随着**高院和各地法院的政策支持,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诉责险产品,诉责险迎来了发展机遇,业务规模逐年增加。
由于诉责险毕竟兴起不久,保险公司直接被诉的案例尚不多见;加上诉责险的保险期间较长,风险的暴露存在一定的长尾效应。随着“长尾巴”的释放和业务规模的累加,未来诉责险的纠纷将增加。
本文,我们将回顾《**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的一则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例,**高院在该案中详细的阐述了保全错误的认定和多种保全财产的损失确定标准,所谓他山之石,本案具有很强的参考和研究价值。由于本案的篇幅极长,因此我们采用解构的方式,根据过错责任归责赔偿的四要件,分别从保全申请人的保全错误行为和主观过错、被申请人的损失和损失与错误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对案例进行拆解。
一、基础诉讼和诉讼财产保全情况
1. 基础诉讼情况
2008年4月,为解决青岛渝能负责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资金短缺问题,青岛渝能的3个股东重庆渝能、山东基德生态、中金实业向中铁公司向中铁公司转让其所持青岛渝能92%的股权,各方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随后,2008年4月和5月份,中金实业先后与中铁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项目销售回款应首先偿还中铁公司投资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每年30%),中金实业公司有权回购中铁公司所持青岛渝能的全部股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之后,中铁公司开始介入青岛渝能公司,陆续投入和筹集资金,推动了项目的开发建设。
2011年1月,在青岛渝能对项目楼房销售价格策略方案进行审议时,在中金实业公司投了反对票(也是唯一一张反对票)的情况下,董事会按多数决通过方案。随后没几天,中金实业公司将中铁公司、青岛渝能公司、荣置地公司(项目楼房销售代理方)诉至山东省高院,主张行使股权回购权。
2011年9月,山东省高院作出(2011)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中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金实业公司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15日(2011)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中金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2. 诉讼财产保全情况
2011年1月,根据中金实业公司的申请,山东省高院对青岛渝能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中金豪运公司以在其名下的新都心世贸广场192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2011年1月,该院对青岛渝能所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实际查封。为了解除该查封,保证项目的正常销售,青岛渝能公司从中铁公司筹措1.2亿元的存款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查封。2011年2月,该院作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冻结了青岛渝能的1.2亿元存款。
2011年3月,青岛渝能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2月25日,中金实业公司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增加至2.4亿元,继续申请对青岛渝能的财产保全,中金豪运继续以其相应价值房产提供担保。2011年3月2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对青岛渝能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随后,该院对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实际查封。
此后,中金实业公司又多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增加财产保全的数额。截至2011年6月,中金实业公司**终将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提高到4.8亿元。在中金豪运公司的担保支持下,2011年9月,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将青岛渝能公司财产保全的限额提高到3.9亿元。
中金实业公司败诉后,2012年4月,根据中铁公司和青岛渝能的申请,山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青岛渝能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解除了对青岛渝能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账户23×××56的冻结。 2019-04-19 17: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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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的意思就是指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房屋进行保全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进行了房屋保全的房屋是不能进行出售或者是抵押等相关行为的,这样能够很好的保障房屋的产权清晰,同时也利于整个案件更好的执行,不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害,采取了保全之后是立刻需要进行执行的,不过在房屋保全期间也是能够居住的。房屋保全如何查询?想要查询房屋是否被保全,那么相对而言并不困难,直接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房屋是否被保全,另外也可以在当地的法院了解房屋是否被保全的相关信息,因为法院会受理财产保全,而且房屋被保全之后,相应的数据也会更新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当中。如何解除房屋保全?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样房屋保全措施会因此而解除。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而且人民法院也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这样房屋保全会被解除。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那么房屋保全相应就会解除。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礼,并且进行了进一步的重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这时候房屋保全也就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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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把你房子查封,法院在房管局下保全的裁定,这样你的房子就不能买卖,不能过户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保全被告的财产,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先把被告的房子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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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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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房屋位置、产权号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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