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土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管理,应该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一号文件针对征地制度,提出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士地和房子的改革政策是什么啊?
144****9094 | 2019-04-18 21:01:29-
142****2098 按**通俗易懂的来说,2016农村土地改革政策**大的好处是财产有保障了,土地确权了,有证了。谁再想圈占我的土地,不行,我可以告他。谁要想把我的房子拆了,那没跟我商量,可以告他,产权得到了保障,土地流转就加快了。为什么土地流转加快了?农民到外地去打工了,土地就可以入股,也可以出租,也不用怕了,因为有证了。
还有另一个好处,就是城乡收入差别明显缩小了。据某市委调查报告显示,在土地确权以前,城市人均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比是3.1:1,土地确权后,城市人均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之比已经变为1.9:1。从3.1:1变成了1.9:1,为什么呢?在调研时,农民说,首先,土地确权以后,农户更放心了。扩大了养殖业,扩大了种植业,因为他有积极性了。土地流转加快了,农民心里也放心了,于是进城打工,土地就转包给别人,出租给别人,或者是入股了,他收入增加了。因为财产性的收入,所以收入就高了。这个情况应该说是很值得庆幸的,因为多年以来农民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没有财产性收入。 2019-04-18 21:02:01 -
155****6622 2014年**新土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管理,应该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一号文件针对征地制度,提出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2019-04-18 21:01:57 -
136****8062 开发商要开发宅基地经过政府部门同意了吗?有没有征地审批手续,还是只是对农村住房的改善,不改变土地性质,所盖房屋归村民使用。
如果是前者要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改变土地性质,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当然也可以要求置换房屋。
如果只是后者,是对农村住房的改善,也可以按条件取得置换房屋。但是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商品房,可以自由买卖。后者是和宅基地性质一样,只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可以出卖给非集体组织成员。当然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其父母的房屋所有权。 2019-04-18 21:01:52 -
153****2902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如下:
1、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2、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3、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4、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5、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6、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2019-04-18 2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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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走相关的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三)符合当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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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土地自由流转和之前的几次土地政策不是一个概念的。土地自由流转并不影响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存在,只不过是说农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土地是否可以卖了,能卖什么价格了。不再有“征地”这个说法,开发商买地不再通过政府这个二道贩子,而是可以直接从农民手里买地了。农民大可不必恐慌,这是对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纯属个人看法,对三中全会政策按照自己的理解解读一下。。。至于真实的政策是什么样的,大家只能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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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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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建造房屋,需要走相关的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当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审批程序:(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县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七)现场放线:对县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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