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就是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政府没有重新拆迁和规划,房子还可以继续使用的话,每年每平方缴纳2元钱的土地租金就可以了!不过一般住宅性质的房子的建筑使用寿命是50年左右,也许等不到70年房子就成危房了,到那个时候让你住,你也不会考虑住的了,不过不用担心,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属于你的,即使是危房一旦拆迁,该补偿给你的钱一分也少不了!这个不用太过担心!
全部3个回答 >房屋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房屋属于谁?
151****0274 | 2019-03-08 16:14:15-
147****6466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就是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9-03-08 16:14:37 -
135****7753 房屋产权是永久产权的,只是土地使用期到期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019-03-08 16:14:33 -
147****8960 1、房屋的权属性质是所有权,不是使用权。
2、土地的权属性质是使用权。
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70年,工业是50年,商业旅游是40年,如果是住宅土地快到期的话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4、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什么是“两不一正常”呢?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是《物权法》149条讲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第二个“不”,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我们现在是按有偿怎么收费,无偿怎么收费,就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我们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2019-03-08 1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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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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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属满的, 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体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注规的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后,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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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不需要特别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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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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