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全部4个回答 >二手房买房反悔该如何处理呢?想咨询一下啊?
153****3546 | 2019-02-25 19:44:10-
141****5919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初步了解了买方反悔的原因,下面我们将针对每一种原因分别为您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买方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三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四种情况: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虽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约,但是在出售之前也应该善意提示买方,以免陷入纠纷。
买方反悔肯定是基于一定原因的,此时想要解决买方反悔的问题那么就要先了解是什么原因而反悔,然后对阵下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而在出现问题时,双方应该积极的协商解决,无论是谁的过错,都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 2019-02-25 19:44:39 -
153****8978 对于二手房交易途中,有一方违约,我们需要先看合同。
第一种,签定金协议,未签买卖合同的。我们从严格的意义来讲,如果没有签合同,只签署定金协议,这个肯定是以定金来做文章,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定金是不退或双倍返还的,这个是法律承认的。这里大家注意一点,定金在什么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定金是不能超过总成交价的20%的,如果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清楚! 2019-02-25 19:44:34 -
159****8604 具体情况要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通常为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
二手房卖方违约可以直接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019-02-25 19: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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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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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买的中介的房子还是通过中介买的个人房屋??要是中介的话那就去投诉去,要是个人的话,交房子什么的有没有他们都无所谓了,你和前房主自己联系交房就行~~!!! 应该在你们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都有联系方式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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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虽然是一年的开头,但是1月份楼市供应量会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受12月份年底冲刺影响,市场成交量也会下降,房价会保持平稳。此时,虽然开发商“喊涨”声不断,但大部分是“雷声大雨点小”。2月份,由于春节在2月,因此在春节之前,楼市会有一波优惠政策,成交量在春节之前会有所提高,但是受春节假期以及天气(此时全国大多数城市下雪,或者低温)影响,2月份楼市难有起色,无论是房价还是成交量都会较为低迷。3月份,春节过后,楼市迎来了第一轮放量,此时楼市供应量会明显增加,同时购房者活跃度也会有所反弹,因此,3月份的成交量较前2个月会有明显的上涨趋势,同时房价也正处于触底反弹的过程。4月份,是楼市政策出台密集的月份,本月受政策影响较大,如果政策利好,楼市量价齐升,如果政策收紧,楼市不容乐观。但总体而言,4月份不少楼市旺季,是一个相对的“空窗期”,房价要么涨幅不大,要么跌幅不大。进入5月后,楼市经历了前一阵的集中放量后,买房需求开始增加,房地产开盘楼盘也会增加,是楼市的“突围”期,整体成交将会稳步回升,同时,成交价格也保持稳定。6月份,气温会明显上升,也是房地产市场施工的重要月份,此时,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保证楼盘如期交付,一般会采取“以价换量”,楼市促销明显增多,房价会有所下跌。7月份,由于正处于楼市相对的淡季,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处于观望状态,因此,7月房地产市场略显平淡,成交量会有所下跌,但是房价或许会有所上涨。8月份来临,楼市也渐入佳境,此时楼市格局清晰,房价要么上涨,要么下跌。9/10月份,楼市进入了销售旺季,观望已久的购房者会蠢蠢欲动,同时9/10月地方都会举行房交会,出台相应的“买房补贴”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会明显上涨,9/10月月份是房价涨幅高的月份。11月份,经历了“金九银十”楼市供应量会下降,同时在经历前期放量之后,成交量也会明显降低,房价涨幅或缩小,或者小幅下跌。12月份是房价涨幅低,这个时候绝大多数开发商是大的开发商都面临着回款任务,同时12月份是房地产市场促销多的月份。结语:如果房价持续上涨,买房越早越好,但是如果房价起伏较大,每一年的1月份,2月份、7月份以及12月份是佳买房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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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在这个案子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房主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如果中介方明知道对方房产已经被查封还是让你和对方签订了合同那就是中介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另外中介要保证双方产权和资金的安全,如果现在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我劝你还是继续等下去合同期到了再说 如果说合同期到了仍然不来过户那只有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报当地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服按合同约定当地仲裁委员进行仲裁,如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或仲裁结果不满意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途十分耗时费力所以一般情况下能协商解决是**好的,只要合同期内过户并且产权清晰了也就是说法院已经解封即属于正常交易,如不能交易则对方应双倍返还你的定金,中介方你可以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在中介费上面打折弥补给你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直接跟他们说你会请律师来帮助你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案当中卖方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但如果你一直追着这个问题不放**后很可能导致您买不到自己合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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