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现有房产一套(房子为二手房),车一辆。 房产先是由原房主委托第三人代理出售房屋,并与男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房主出具一份转让和授权委托,被转让人和被委托人均为男方。之后,夫妻登记结婚。婚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贷款。 房屋过户时银行尚有25万贷款没有还清。办理过户后,将房屋贷款增加到了45万,是以房屋作抵押贷款的。多带出来的20万中,18万元用于购车,2万元用于生活消费。 房屋购买和过户时价值50万元,现价值100万。车辆现价值10万元。贷款后,共同还款本金10万元,利息15万元。 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借款人为男方,女方为共同抵押人。以上所述有相关证据。 问题一,除共同还款部分,该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男方婚前财产。理由和依据。 问题四,婚前房产的**额度是否影响房产分配?办理过户时曾有对房屋的评估。
全部5个回答 >个人查封房贷款怎么办? 法院查封有贷款的房产银行怎么处理
143****3714 | 2019-02-23 17:27:13-
153****4432 查封中的房产其产权是被冻结了的,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所以就无法办理贷款,解封后是可以办理贷款的。
银行贷款对房屋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查封冻结的房屋是不能交易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2019-02-23 17:27:33 -
146****6030 房子有贷款法院也可以查封,只是在查封后如果进入执行程序时,需要先将执行款项优先支付给银行,剩余部分再给申请人。因此房子有贷款不影响法院查封措施。 2019-02-23 17: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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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924 近期,湖口县桃源馨苑小区一购房人正准备装修新房时,竟发现他人已住了;同时,该小区160名购房户购房多年却办不下产权证,近期还收到了法院的查封通知。
原来,小区开发商为筹措资金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出售,而在借贷纠纷爆发后,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获批准,购房人的房屋旋即遭查封,负债累累买来的房子随时可能被拍卖用于还债。
目前,政府工作组已经介入调查,拍卖暂时中止。专家提醒,购房之初即可自行申请预告登记,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已购房产冒出多个主人
吴兰兰打算生二胎后,就盘算着买套新房子。
孩子和公婆睡一间房,自己和丈夫睡一间房,一家人挤在50平方米的房子里,实在无法再容纳多一个人。
桃源馨苑小区位于湖口县石钟山大道与桃源路交汇处南面,小区周边是政府大楼,步行到医院、幼儿园和**仅10余分钟。
仔细考察一番周边环境后,吴兰兰看中了桃源馨苑小区。2015年1月7日,她与开发商湖口盛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盛蠡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37.4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14栋1单元1702的房子。
“我和丈夫都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不想承担每月的按揭,所以买房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东拼西凑这才借齐了购房全款。”吴兰兰说,买房之后,她就一直再没管这事,仍然一直跟公婆住在一起。
然而,当她顺利怀上二胎,来到桃源馨苑小区准备装修新房时,眼前的一幕打破了她的期望。
“已经有人住进去了!”近期,当来到桃源馨苑小区14栋1单元1702房时,吴兰兰惊呆了。
经过了解吴兰兰得知,这套房子已经被一个名为李球的市民买走了。李球告诉她,早在2014年2月16日,他就与盛蠡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38.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
“我们早已经买了这套房子,都已经住进来了,现在每月还在还按揭,怎么会还有别人买了这套房子?”6月7日,面对吴兰兰的再次造访,李球的儿媳疑惑道。
通过对比李球和吴兰兰与盛蠡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发现,两份合同中有关房屋的位置、层高等内容一致。但是单价和建筑面积却存在差异,一个载明建筑面积91.19平方米,单价为4100元/平方米;另一个载明建筑面积90.4平方米,单价为4300元/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已超过合同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期限的180个工作日,然而吴兰兰和李球均没能拿到涉事房屋的不动产证。
“现在钱也没有了,房也没有了,你说急不急?”吴兰兰已经怀孕6个月了,面对一天天大起来的肚子,看着已被他人实际占有的房屋,不禁慨叹。
开发商出售抵押房产
吴兰兰的遭遇并非偶然。
余宏志是九江市湖口县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2013年9月,他以团购房的形式在桃源馨苑小区购置了一套122平方米的住房。
“全款是35万多,我这个付款方式是签合同付10%,开始预售付15%,接着是分三期付,**后是封顶房子封顶付75%,剩下的尾款就拿钥匙交尾款。”余宏志说,因为当时购房是单位统一组织的,签完购房合同没多久开发商就说已经备案了,我 2019-02-23 17:27:24 -
136****8813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认为,被查封的房屋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院不能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认为,判决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对不确定事项作出判决将影响判决的执行力。房屋现处于被查封状态,其**终的权利归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
另外,法院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如果真的得以执行,将被查封的房屋(本案买房人申请查封的除外)强制过户给本案的买房人,则卖房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会受到巨大的损害。不利于公平地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不会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如果买房人起诉卖房人履行过户手续,则买房人一般是要败诉的。
但是,我们也要反思,如果卖房人利用被查封的房子不能过户这个“漏洞”,恶意地通过一个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请其“债权人”查封了案涉房屋。这岂不是严重侵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现在房价如此高的背景下,对买房人利益的损害时非常大的。
在买房人提出诉请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判决卖房人偿还某某查封所涉金钱债务,解除查封呢?理论上,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也是适用强制执行的。只要卖房人将其另案债务偿还了,查封自然也就可以解除了。没有了查封,买房人要求过户的障碍也就不存在了。但是,这里面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另案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金额是多少之类的问题只有在另案中判决。如果在此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做了相关的判决,则势必对另案的判决带来影响或障碍,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即便另案是金钱债务也不宜在此案中做出涉及另案的判决。当然,如果房子被查封是由于存在权属争议等非金钱债务,则更加不适于强制履行了,也不适于判决卖房人履行另案的债务以解除查封了。
因此,司法实践中驳回买房人要求过户的诉请是合理的。
另外,如果另案的查封是因为一个金钱债务且买房人愿意替卖房人偿还此债务,卖房人是否有权拒绝?一般认为卖房人无权拒绝。并且买房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向卖房人追偿。但是,这会有一个问题,即侵害了卖房人的某些权利(如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的权利)。比较稳妥的方式是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另案金钱债权转让给买房人,这样卖房人对另案债权人的抗辩即可向买房人行使(《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买房人对卖房人的债权(转让所得),和卖房人对买房人的房款债权可以抵消(但是如果前债权存在某些瑕疵,如已过诉讼时效,则不宜抵消)。
2019-02-23 17: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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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院查封并不会影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效力。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据法律规定登记。因此,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查封后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没有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法院可以查封。由于房屋被查封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对此并无过错,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因此,可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款的业主,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款,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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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情况,目前你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后的法院的处理结果有几种:如果这个房产是对方的唯一生活用房,就不能拍卖,但如果对方的房屋超过了一般人的生活需要,比如是豪宅,那就可以执行然后换个小房子。如果对方不止这套房子就可以拍卖,如果房子不适于拍卖,法院可以变卖房屋。如果是法院自己执行不积极,收到你的申请书之后六个月没有执行,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不过这个时候建议你**好还是请个律师沟通一下。《**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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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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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还有贷款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如果没有能力继续还贷款:① 银行会让法院进行拍卖;② 拍卖的钱先用于偿还银行欠款;③ 再用于支付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相关费用;④ 剩余的钱返回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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