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在交房日期延误30天以上,业主有权起诉。但是,作为业主,在起诉前,最好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毕竟和平解决才是最理想的结果。
全部2个回答 >商品房买卖诉讼期限可以有多长时间?
137****2227 | 2019-02-18 08:05:21-
144****4755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019-02-18 08:05:43 -
153****1294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应该自法律的规定可行使而不行使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视具体情况。如果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而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2019-02-18 08:05:37 -
136****8473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019-02-18 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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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由出卖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资料齐全的,少量备案即时办理,大宗备案3 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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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自交房时间次日起就已经属于违约,一般30日之内给予违约金,超30日购房者有权退房;也可不退,开发商继续按日给予违约金,具体要看你们所签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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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年限指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年限,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70年后,国家如果对该幅土地有其他用途,则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地上建筑物的残值部门进行赔偿.如果国家不收回这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当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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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目前来说,安置房需等待5年,才能交易。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安置房买卖的风险第一、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第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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