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共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有共有人的姓名,出卖共有产权的房屋只有共有人都同意出卖才能可以,所以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如只有一人到场,则必须确定其他共有人也同意出让且委托该共有人签订合同、办理手续时才可以购买。否则按目前的法律规定签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购买方无法追究签约者的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签约者的签约过失责任。二是对于房改房,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该房子的出售。因我国房改政策,在房改的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政策,加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必须确定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差价,或者已与原单位确定了如何按比例分成。还有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为了维持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了服务年限合同,原单位有优先购回权。所以对于房改房、**好有单位同意出售的证明。三是对于军队、医院、**的公有住房该公房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且这些公房大多集中在单位的一个大院内,不宜外人入住,所以这种公房在没有获得单位同意以前,很难获得上币资格。四是对于单位集资房及农村自住房要慎购,因为集资房存在土地级差、费用补交的问题;而农村自住房只有房屋产权证明,没有上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是国家批准只能作为村民自住房用地不准转让。五是对产权有纠纷,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不能购买,因这些买卖合同不能受法律保护。
二手房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哪些呢?
145****1214 | 2019-01-26 16:06:45-
136****4856 一、一定要核实产权是否完整、可靠。有没有抵押、共有人等,注意产权证上的房生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以确认产公的完整性;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经济适用房;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部门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要弄清楚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状况。要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要核实产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要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
三、考察房屋的市政配套、物业管理水平。水电气的费用发何收取,三表是否到户,物业提供物业等。
四、了解房屋历史与领居里的关系,要了解该房屋是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的时间的土地使用年限,哪些人住过,是何背景何种用途;是否久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气费用。
五、要通过市场比较判断该房屋的实际,可通过比较房屋的价值,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要弄清该房屋以后能否做二手房按揭贷款。
六、必须经过国家房管部门(房交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才算作真正完成过户
七、找双方信得过的中介公司完成**后的房屋和产权交按手续,交清房款。 2019-01-26 16:07:24 -
156****9236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2019-01-26 16:07:15 -
155****7127 一、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规划局核发,开工许可证是由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买房时如何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如果存在这两证,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了,特别是预售许可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二、个人在购房中,大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我们在购房前除了要考虑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该对开发商或者房主(二手房)的资信能力进行了解。
例如,购房一手房就要提前考虑到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信誉如何;前期楼盘质量如何;施工队伍是哪家建筑企业;业主评价如何;资金实力如何;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等。
购买二手房则要特别针对对房主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个人品行、售房动机、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仔细调查。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三、购房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
售楼宣传海报(售楼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宣传海报通常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有些海报可以界定为法律上的要约邀请,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
售楼海报往往体现的是楼盘外观图、小区整体布局图、价格、地段、房型、规划配套、优惠条件以及投资者等信息,根据**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宣传海报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把宣传海报中的具体内容明确的写到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或者将宣传海报内容作为售房合同的附件,以此制约开发商虚假宣传和后期的违约行为。即使不对宣传海报进行约定,我们在买房时也一定要对宣传海报进行留存,如果一旦日后就房屋格局、面积、质量、小区环境等事宜发生纠纷,将可能成为赢得诉讼的关键证据。
提醒购房人要注意,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业法律术语,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它只是起担保作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所以,在认购书中写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定”还是“订“。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都规定定金条款,一旦要求退房定金将不退还。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不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2019-01-26 16:07:06 -
137****8876 签订二手房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注意事项如下: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查看房产证,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契税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6、房屋是否合法 (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福利分房等)。
8、水电气暖物业费用是否拖欠,该房产内户口必须迁移(特别是学区房) 。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黑心中介吃差价等)。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违约赔偿责任)
如能注意到以上几点,对于交易双方,都是非常公平,安全合理的。 2019-01-26 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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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常见法律问题:一、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二、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和签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一致如何处理? 关键看产权人和签约人 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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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二手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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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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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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