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全部5个回答 >什么叫房屋租赁信息啊?
134****6759 | 2019-01-12 08:37:20-
135****6819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权属于债权。 2019-01-12 08:38:22 -
137****9525 什么是房屋租赁权的权源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2019-01-12 08:38:15 -
153****2898 房地产价格指数:指房屋销售、租赁和土地交易过程中房地产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三个次级指数。
那么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就是指租赁过程中房地产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
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房屋租赁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
房地产租赁价格是指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租金的价格。
房屋租赁指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权。它包括住宅租赁、办公用房租赁 、商业用房租赁、厂房仓库租赁部分和旅馆饭店客房租赁五部分。
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是一套反映城市房房价格变化轨迹和发展趋势的指标体系。它的建立对于解决房屋租赁信息零散、失真和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活跃房地产租赁市场和其他相关市场,规范房屋管理行为,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是人们了解房屋租赁市场、选择合适的租赁房屋房屋的信息渠道 指数的反映是及时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指数中反映的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居住环境的房房价格,方便人们根据自己的居住习惯、房屋消费能力、居住时间等情况作出自己的租赁选择。指数曲线和指数分析所表示的房屋租赁价格的变化态势能够为人们调整房屋方式、确定适时的租赁时机提供参考依据。
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是房屋投资者和评估、咨询等机构进行投资决策、中介咨询的权威借鉴。指数系统设计具有开发性特点,反映内容是科学的 指数描述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状况和未来一段时期的价格走势,对房屋投资者进行投资项目测算和评估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指数所需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过程中,及时和外界进行信息的交换,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评估、咨询机构对房屋租赁市场作出评价和判断。
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是房屋行政管理市场化、规范化的需要。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了解市场、服务市场、规范市场、活跃市场、发展市场成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不仅能够反映市场的现时情况,而且能够预测未来的变化走向,为房屋行政管理实施市场监控、政策调控服务。 2019-01-12 08:38:07 -
133****6018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很多人可能对这个词不陌生,但是却不一定知道什么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来说,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什么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双方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一方要求备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自行登记备案。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一项行政程序性工作,所以各地在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我们在此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本案的程序供大家参考。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
(二)办事须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住宅: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宅: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注:这个标准将在2015年11月1日被取消,部分城市已提前取消。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做的解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方面方便国家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由于各地在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方式上稍有区别,所以您**好直接联系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向当地的房产律师咨询,他们都能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2019-01-12 08:38:00 -
134****5682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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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2019-01-12 08: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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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查,有好多租房信息,随便看。有很多选择,肯定看的你眼花缭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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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持租赁住房指的是国家向相关部门出让土地时,已经明确将土地的性质指明用于租赁住房,也就是说此类型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由开发商自己持有并且用于租赁使用,后期也不能够通过买卖的形式转让房屋的产权,也不可以变更房屋的用途。自持租赁住房对外单次出租的时间在10年以内,属于只租不售的类型,目前有集体租赁住房、公租房、地产商自持商品房等。因为此类型的土地性质比较特殊,所以自持型的商品房虽然是由开发商自己持有,全部作为租赁住房,但在出租的过程当中也会纳入到政府的监管范围之内,如果存在有以租代售的行为,会被取消拿地的资格。在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公租房也属于此类型的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集体租赁是由农民集体所持用同样不能够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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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本,身份证,应该是要房主本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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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二、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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