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部3个回答 >我想问房屋装修规定有哪些要求呢?
131****5824 | 2019-01-05 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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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381 在装修方面,我国立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规定见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01-05 00:41:59 -
156****9633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01-05 00: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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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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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况:(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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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赠与的规定是,受赠方需要有住房所在地的购房资质。其次,2016年7月起,取消赠与过户的强制公证,当事人过户住房可省赠与公证费2%,第三,没有过户住房的赠与协议,可撤销,公证过赠与协议的不能撤销。赠与可附带赠与条件,受赠方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不赡养老人,赠与人课申请收回过户的赠与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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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范围内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居民房屋是指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房屋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四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七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机构为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八条 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证书。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两证不齐全的; 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4、房屋已毁损或灭失的; 5、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 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5、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资料; 6、抵押物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材料; 7、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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