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目前宁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经济适用房的具体位置:1、位于宁波镇海蛟川、骆驼、庄市街道区域的基准价为2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1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位于澥浦、九龙湖镇区域的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全部4个回答 >外地人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请问谁知道?
141****6421 | 2018-12-28 19:32:51-
136****2792 外地人是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18-12-28 19:33:37 -
142****3743 外地人经济适用房申请必须符合四大条件:
●户口年限: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
●家庭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拟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
●原有住房转让限制:5年申请租赁的在收入和财产条件上将有更严格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 2018-12-28 19:33:32 -
141****2470 1不行
2你可以以全款的方式购买,就可以便宜。别无他法,有就是要骗你的钱,你要当心了别钱房两空人也没了。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有也要躲开,怎么高掉下来,非死即伤!
3是的必须其中有一个是,但不能是假结婚,因为现在房本上是谁的名,离婚也是谁的! 2018-12-28 1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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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能在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如何申请经适房生活中大家对于经济适用住房或许接触很多,但是具体还不是很清楚,其实经济适用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那么我们要是在固安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外地人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外地人如何在固安申请经济适用房1、首先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3、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4、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需要哪些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或单身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1周年);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5年以上户口是指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按户口簿登记的迁入日计算。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证明;没有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证明;无业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居委会证明。**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不必再出具其他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是指未以房改价格购买过公产住房。5、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通过以上大家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申请还是有一定流程手续的,大家在办理之前还是要去当地房管局了解和相关房产公司咨询了解**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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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人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的。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不过,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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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外地人是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但例外情况是,外地人中有《工作居住证》俗称“绿卡”的是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人才有资格申请办理“绿卡”。另外,留学回国人员可凭《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高总价标准按40万元人民币执行,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10%的综合地价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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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对照一下符不符合条件------《宝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均应遵守《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条 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及驻宝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经市房管局审批后,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销售。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年收入标准线以下;(三)无房户(婚后无房或迁入无房,借房居住者等);(四)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五)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第七条 人均建筑面积的确认,人口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准,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列情况不予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一)空挂户口;(二)临时或短期迁入,与户主无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第八条 购房标准: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高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高不超过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积超过购买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购买人按商品价格购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按商品房购买的建筑面积。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楼房销售之前审定并公布销售价格。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定统一的《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购人,持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房改办进行初审。(二)对初审合格者,由区房改办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工作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详细理由和意见。(四)申购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回所在区房改办审查。区房改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区房改办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对象资格的核查和审批,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六)对公示合格的申购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证》,并明确限购的户型和面积。(七)对取得《住房资格认定证》的申购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或指标到区、公开评定的办法,确定认购对象,发给《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八)申购人凭《认购证》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安排下,选房并与售房单位签定《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买房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也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专人统一领取《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手续,以及《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另行分配,或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退回购房补贴款。并由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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